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时候,有时发现被执行人突然死亡,或者被执行人的钱财不够执行,面对这些情况,申请人必须依法作出选择。
1.被执行人消失时申请变更被执行人
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消亡的,建议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变更被执行主体。根据《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被执行主体的变更情况有:
(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其遗产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由该继承人在遗产范围内偿还被继承人的债务。例如,被执行人张某死了,其继承人张小某没有放弃继承遗产,申请人可以在遗产范围内申请执行张小某的财产。
(2)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的,其权利、义务由分立出来或合并后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承受。例如,被申请执行的甲公司分立组成了乙、丙两个公司,这两个公司继承了原甲公司的权利、义务,那么申请人可以申请执行乙、丙这两个公司的财产。
(3)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的,其权利、义务承受人为被执行人,如果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申请人可以在该主管部门或主办单位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申请执行财产。
(4)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名称变更的,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被执行人。
2.被执行人钱不够时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追加被执行主体,是由于被执行主体不能履行全部或部分债务,依法追加其他主体承担部分或全部债务。张某经人介绍与外村女青年李某相识,女方父母按当地婚俗,向男方家索要彩礼2万元,张某负债将2万元送给李家,李家将2万元全部挪作他用。二人婚后不久,李某因负债和生活困难,外出务工,务工期间又结识一男友,归来后即向张某提出离婚。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结婚时间不长,因结婚已实际给张某生活造成困难,遂判决由李某个人向张某返还礼金1.5万元,送达后双方均未上诉。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查李某个人婚后经济已独立,且无固定收入,没有能力履行义务,李某父母及李某男友都不愿替李某履行,执行无法继续进行,于是张某申请追加李某父母为被执行人,获得法院的支持。现实生活中,男女双方订婚时索要财物的往往是女方父母,并由女方父母实际占有和受益,在执行中如果仅按判决执行,即只能由女方返还显失公正,也难以执行。离婚案件中,申请人执行彩礼追加女方父母为被执行人,可以说是一个明智的办法。
根据法律规定,被执行主体的追加情况有:
(1)被执行人是个人合伙、组织或合伙联营型企业无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申请追加该合伙组织的合伙人或参加联营企业的法人为被执行人。例如,被执行人是某合伙企业,该企业不够偿还申请人的债务,而张三、李四是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申请人可以申请追加执行合伙人张三、李四的个人财产。
(2)被执行人是无法人资格的私营独资企业,无能力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申请人可以申请追加执行该独资或分支机构企业业主的其他财产。
(3)被执行人是其他组织,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可以申请追加对该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公民的个人财产。例如,某组织不够偿还申请人的债务,而张三却欠有这个组织债务,那么可以再申请执行张三的财产。
(4)被执行人无财产清偿债务,股东在开办公司时投入的注册资金不实或抽逃资金,申请人可以申请追加其为被执行人,在注册资金不足或抽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申请执行人承担责任。例如,张三、李四二人各出资50010的份额合办了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注册资金为10万元,但李四实际在公司入资为3万元,虚拟人资2万元。公司开张后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王五的2万元债务,那么债权人王五可以申请追加人资不实的李四在其应当负担的2万元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5)被执行人的资产被撤销、注销或歇业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无偿接收被执行人的财产,致使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清偿债务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可以裁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在所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是,其开办单位已经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或接受财产的范围内向其他债权人所承担了全部责任的,不能裁定该开办单位重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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