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是执法中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有一些当事人恶意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甚至故意放弃债权,别人欠他的钱他不要,他欠别人的债他不还,遇到这种情形,申请人可以申请代位执行,也就是申请执行债务人的到期债权,以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人民法院判决周某应向吴某还债1万元,周某以没钱为由拒绝支付。事实上,郑某欠周某l万元已经到期,但周某不想给吴某还钱,故意不让郑某归还1万元。申请人在掌握证据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代位执行。
代位执行,就是被执行人负有偿还债务义务的案外第三人,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申请,并由人民法院裁定,由案外第三人直接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承担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换言之,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执行,而此时第三人有到期债务偿还给被执行人,在这种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案外第三人直接向其偿还债务。如前面的例子,吴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让郑某直接将1万元还给他。
申请代位执行,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只要当事人能提供有关借据、欠条、生效的法律文书等证明其享有债权即可。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制作履行通知书,送达第三人。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予以承认,人民法院就会依法对其强制执行,责令第三人不得向被执行人履行。如前例,吴某向人民法院申请让郑某直接将l万元给他后,人民法院就对郑某强制执行,并不再让郑某将这1万元还给周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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