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条款是民间借款合同的一项内容,是否约定利息,约定的利率是否合法,法律后果都是不同的。当事人在拟订借款合同时要注意以下四点:
(1)利息条款要作出明确约定。自然人之间借款,通常借贷双方多是亲朋好友,借款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也就是说,当事人可以约定利息,也可以不约定利息。《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例如,高某与牛某签订借款合同,其中写道:“高某借给牛某2万元,2年内还清。”合同签订后,高某向牛某支付了2万元。2年后,牛某将2万元还给高某。高某觉得牛某还应当将利息一并偿还。牛某则认为,原来订立合同时,并没约定利息,因此不用偿还利息。本案中,高某与牛某签订的是个人借款合同,在合同中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按照法律规定,应为无偿借款合同。因此,牛某不用向高某支付利息。
(2)约定的利率要合法。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即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的部分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这条实际是对“高利贷”的一个限制性规定。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借款获取合理的利息,但过高则为法律所禁止。例如,甲借给乙2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为1年,利息高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5倍。借款到期后,乙以借款利息过高为由主张按照银行贷款利息偿还。本案中,甲和乙的约定显然已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超出部分的规定无效。因此,乙应向甲偿还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其余部分偿还本金即可。
(3)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这是关于“高利贷”的一个限制性规定,目的是为了防止牟取高额利息。例如,李四向张三借款看病,双方约定:张三借给李四1万元,利息为5%,期限为1年。张三在借钱给李四时,先行在本金中扣除了利息,将剩余的9500元交付给李四。1年后,李四按照9500元的本金数额还给张三9975元。张三则认为李四应当还l万元。本案中,张三既然先将利息在本金中扣除了,那么出借的实际本金就应该按照扣除后的9500元计算,利息也应在9500元基础上按约定的5%计算,即李四应偿还张三9500元本金+9500元×5%=9975元。
(4)约定偿付逾期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利息,一般是从其约定。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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