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订立保险合同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人若是自然人,必须具有缔约能力,即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缔约能力的自然人,不能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但可以作为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如家长给年幼的子女投保,受益人可以是其子女。没有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民事行为能力受限制的人,不具有保险合同的缔约能力,其自行订立的保险合同无效,但由其代理人代理或者是依法征得同意的,或者是法律另有规定的,所签订保险合同仍然有效。现在,不少投保人是老年人,特别是一些投资型的保险,虽然老年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但毕竟年事已高,往往签字后在合同履行中或保期届满时,才发觉与当初所想的不一样。所以,老年人购买保险最好让子女协助或代理,在准确理解合同条款之后再签字,以免日后引起保险合同纠纷。
第二,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有告知义务。现在保险公司不断推出新产品,险种名目繁多,一些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往往对保险合同的内容,双方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并不是很清楚。因为目前保险合同几乎都使用专业术语,一般百姓从字面上可能难以理解每一条款的真实意思。在这种情况下,投保人可以向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询问。按照《保险法》第17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有义务向投保人说明合同条款的内容。
第三,投保人有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公司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比如人身保险,应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和身体状况,因为这些因素直接影响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并影响保险费率的高低。例如,寿险中被保险人有重大疾病史或者有家族病史,如果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因为承保的风险大,费率自然就高。在实践中,往往有的保户有意隐瞒被保险人的真实年龄,特别是人身重大疾病保险,如果投保人隐瞒既往病史,在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内,保险公司可能会以客户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赔付。这样一来,对投保人来说就白白交了大量保费。但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年的,保险公司就不得解除合同,也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
第四,投保人在投保单上签名,保险合同即成立。投保单在投保人填具完毕后,如果其内容被保险公司完全接受,并在投保单上加盖承保印章,保险合同即视为成立。如果在此以后保险单出具之前,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遭受损失,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需要明白的是,投保单和保险单是不一样的。投保单经投保人据实填写交付给保险公司,就成为投保人表示愿意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要约。它是订立保险合同的重要依据,如果某些事项记载于投保单之中,保险单中即使有遗漏,其效力与记载在保险单上是一样的。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交付的保费后,才出具正式保险单。
第五,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是同一人的,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该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变更受益人也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变更受益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会在保险单上批注或出具变更后的新保险单,这才算完成了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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