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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侵权法的几个主要制度以及这些制度里面侵权法所体现的救济功能
    日期:2013-06-27 点击:181次

    关于中国侵权责任法的救济功能和中国特色问题 侵权法的几个主要制度以及这些制度里面侵权法所体现的救济功能我们在侵权责任法制定过程中实际上也是认真研究了德国民法典还有其他大陆法有关国家的民法的规定,我们觉得以责任能力这样的一个理念构建这个责任规则确实从逻辑上或者理论上讲是很圆满的。可能逻辑上还是有充足的说服力的。但是,如果我们要强化对受害人救济的这个角度考虑,不一定能够符合救济受害人的需要的,因为无行为能力人其实也包括了精神病人。在精神病人造成损害情况下,不管他有没有财产,他都要免责。

  • 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日期:2013-06-27 点击:160次

    如何理解侵权责任法的体系 我国侵权责任法的体系,从形式上看,是由总则和分则构成的。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正是按照总分结构构建的一部法律,其总则包括普遍适用于各种侵权责任形态的一般规则,总则和分则。这两者的区别为何?通常来说,我们所说的总则部分内容的规定,应当能够普遍适用于各种具体侵权形态之中,无论具体侵权的归责原则抑或是特殊类型。我们说《侵权责任法》第一章到第三章的属于总则的规定,是因为这些规定可以适用于分则的一些内容,至少适用于一部分内容。

  • 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是一种反体系现象吗
    日期:2013-06-27 点击:149次

    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是一种反体系现象吗 在特殊医疗产品责任中突破了发展风险这个特殊的抗辩规则,这其实是一个进步。所谓发展风险,就是既有的科学技术所不能发现和防范的缺陷和危险。对于发展风险能不能进行抗辩,现在一直是很大的问题,特别是在药品、血液等等领域,现在完全是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只要现有科学技术对缺陷发现不了、防范不了,就不能认为医疗机构有过错,也不能认为药品制造者、血液提供者有过错,不让他们承担责任。因为药品制造出来后,经过科学检测,风险发现不了,于是国家许可制造,那么这个就完全是合法的,但是经过若干年之后受害者服用了出了问题,再去找生产者承担责任,那么生产者的风险太大,很多药品不敢投入应用,可能妨碍药品的开发,妨碍科技的进步,所以这种观点认为应当承认发展风险抗辩。

  • 关于侵权一般法和侵权特别法的关系
    日期:2013-06-27 点击:280次

    关于侵权一般法和侵权特别法的关系 我国侵权责任法就是由侵权一般法和侵权特别法所形成的完整体系,他们共同构成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内容。侵权责任法第5条规定,“其他法律对侵权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所谓侵权一般法,是与侵权特别法相应而生的概念,其是指对诸种具体侵权责任作出抽象的一般性规定的法律。它规定侵权责任的一般问题,包括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所谓侵权特别法,是指规定特殊侵权责任的特别规定的法律。它规定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免责事由等。

  • 《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表现问题
    日期:2013-06-27 点击:129次

    《侵权责任法》的中国特色表现问题 侵权法在体系上的特色。一部侵权法92条大家从字面上把握它的体系究竟是什么。我认为我们的《侵权责任法》是非常富有体系感的,这个体系是怎么建立起来的呢?这个体系就是按照归责原则建立起来的。这就是《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1款确立了过错责任的一般原则,它实际上就是关于一般侵权责任的规定,应该属于总则内容,围绕一般侵权责任所规定的各项规则都是总则的内容,但是凡是过错责任之外的适用特殊侵权责任的情形就是我们的分则内容。整个侵权法的分则都是根据特殊的规则原则建立起来的,这个特殊规则大家可以看从第五章一直到第十一章我们把它当做分则,为什么要列举这几章,可以这么讲完全是根据特殊规则原则来这么规定的。

  • 物权的主要类型及与债权的区别解读
    日期:2013-06-27 点击:251次

    物权的主要类型及与债权的区别解读 因为一个交易的前提就是所有权,是物权,交易的结果是物权的移转,交易的过程就是一个债权。物权的移转实际上都要通过法律行为,通过债权的方式来实现,债权可以说是物权移转的媒介、中介。所以,物权和债权的运动,可以说是整个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的最基本形式。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说物权法和合同法是最基本的市场经济法,或者说市场经济的规则,原因就在这个地方。它把每天重复发生的各种交易进行了一种法律上的高度抽象,高度抽象出来的概念就是我们讲的物权和债权,这可以看出它的重要性。

  •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保护范围考量
    日期:2013-06-27 点击:181次

    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的保护范围考量 《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虽然基于是否保护“债权”原则上界分了两法的保护范围,但实践中大量存在两种责任的竞合问题。因此,简单地依据是否保护债权来划定两法的关系,是难以解决现实问题的。尤其是我国侵权责任法本身就有扩张其适用范围的趋势。这实际上也导致一些合同法制度或合同法的保护范围受到侵蚀。例如,《侵权责任法》第41条扩张了产品责任中“损害”的概念,从而使一些不适当履行的合同责任可能被纳入到侵权责任的范畴。而医疗损害责任制度将各种医疗损害都置于侵权责任法之中,实际上已经将一部分属于合同责任的医疗损害也纳入到侵权责任法制度之中。

  • 侵权法保护的合法利益主要包括哪几类
    日期:2013-06-27 点击:109次

    侵权法保护的合法利益主要包括哪几类 人格权作为一种民事权利只能由活着的人才能享有,死者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再体现为一种权利。但是,民事权利以利益为内容,这种利益是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结合,一个人死亡后,他已不可能再享有实际权利中包含的个人利益,由于权利中包含了社会利益的因素,因此在公民死亡后,法律仍需要对这种利益进行保护。在此情况下,只能说与该死者生前有关的某些社会利益应当受法律保护,不能说该死者的某些具体民事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 侵权行为法发展的趋势问题分析
    日期:2013-06-27 点击:143次

    侵权行为法发展的趋势问题 侵权法发展的第一个趋势是其保障的权利范围不断扩张。侵权法最早主要是保护财产权,或者说主要就是物权。以后,由于知识产权不断发展,知识产权纳入到侵权的保护对象中。从上个世纪的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由于人格权概念的产生和发展,侵权的对象又扩张到人格权领域。过去,由于侵权法主要以保护物权为目的,因此侵权法的一个主要的责任方式就是损害赔偿。过去为什么把侵权行为称为损害赔偿之债,很大程度上是从损害赔偿是对侵权行为的受害人的主要的补救方式上考虑的。但是随着侵权法向人格权、知识产权的扩张,侵权法自身也发生了很多变化。

  •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日期:2013-06-27 点击:170次

    无权处分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需要讨论的是,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如果权利人拒绝追认无权处分行为,是否应当影响相对人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所有权。对此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在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的情况下,将善意取得作为独立的取得物权的事由是可以解释得通的。但是,在不承认或者不存在物权行为的情况下,一旦权利人拒绝追认,则合同应当被宣告无效,这就意味着在法律上对该行为的效力作出了否定的评价,因此不能对善意相对人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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