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合同条款因缺漏或含义模糊而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
    日期:2013-07-07 点击:350次

    合同条款因缺漏或含义模糊而约定不明时如何处理 当事人在合同争议发生后,通过协商对合同内容作出补充,也就是进行合同补缺,是防范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有效方法。其方法就是双方再订立一个新合同或变更原合同。合同补缺应依据三个规则:一是依照推定的意图补缺,即通过对合同其他条款的解释,推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据此对合同进行补缺;二是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或惯例补缺;三是根据法律规定补缺。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与《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合同条款因缺漏或含义模糊而约定不明时,当事人对合同应作如下补缺

  •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如何如何防范合同风险
    日期:2013-07-07 点击:136次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如何如何防范合同风险 合同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如订立产品购销合同,当事人事前没有掌握对标的物质量、规格的审查辨别能力,以致当对方提出质量瑕疵时,不能从技术与知识方面提出强有力的理由交涉与抗辩;当对方以不合格产品履行标的时,自己也不能明察以致遭受损害。

  • 与企业单位业务员签约需要防范的风险
    日期:2013-07-07 点击:331次

    与企业单位业务员签约需要防范的风险 普通百姓签订合同多数是与业务员签字,预防风险的方法是,对业务员是否具有单位书面授权,并是否在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须作必要的注意,如查看业务员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或盖公章的复印件)、工作证、身份证、资格证书等。若业务员仅持有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在此情况下,虽然法律规定视此类文件为委托单位授予代理权的有效凭证,但为稳妥起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尽可能与对方委托单位取得联系加以查证,防止个别业务员以不正常渠道取得上述证明对外行骗。

  • 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是否可以反悔
    日期:2013-07-07 点击:311次

    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是否可以反悔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权,但应在遗产分割前,明确作出弃权的意思表示。《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条规定:“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 精神病人患病前所立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吗
    日期:2013-07-07 点击:119次

    精神病人患病前所立的遗嘱具有法律效力吗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精神病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精神病人在患病前为有行为能力人的,患病前所立的遗嘱为有效,后来患病而丧失了行为能力,并不影响其遗嘱的效力。

  • 遗赠扶养协议可以解除吗
    日期:2013-07-07 点击:186次

    遗赠扶养协议可以解除吗遗赠扶养协议具有双重性,包括遗赠人生前扶养人对其的扶养行为和遗赠人死后对扶养人的财产遗赠行为。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是基于双方的自愿,一方有正当理由,有权提出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若扶养方提出解除协议,应事先通知对方,并对其短期内的生活作出妥善安排。若遗赠方提出解除协议,应偿付对方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并存时其遗产应如何处理
    日期:2013-07-07 点击:170次

    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并存时其遗产应如何处理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规定:“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 法律允许遗嘱人生前对其所立的遗嘱进行变更或撤销
    日期:2013-07-07 点击:120次

    法律允许遗嘱人生前对其所立的遗嘱进行变更或撤销 遗嘱人虽未明确进行变更、撤销的意思表示,但以其他的合法形式处分遗嘱所涉及的财产,则可推知其变更、撤销了原立遗嘱。如遗嘱人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留给其子,而遗嘱人生前又将其所有的财产全部捐献给国家,即以与遗嘱的意思表示相反的行为使遗嘱失去了意义,从而在法律上推定为遗嘱的变更或撤销。

  • 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日期:2013-07-07 点击:244次

    法律规定的遗嘱的形式有哪些 《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五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所谓“危急情况”是指遗嘱人有生命危险,来不及或不宜用其他形式立遗嘱的情况。

  •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日期:2013-07-07 点击:277次

    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情形有哪些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继承人是基于何种动机,也无论其犯罪行为既遂还是未遂,只要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事实,继承人都丧失对该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但是,继承人仍享有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比如,若甲故意杀父,则丧失对甲父遗产的继承权,但仍享有对甲母遗产的继承权。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