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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北京合同律师解析如何如何防范合同风险

日期:2013-07-07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 作者:. 阅读:14次 [字体: ] 背景色:        

当事人签订合同都希望合同得以正常履行,以实现订立合同的愿望和目的。事实上,合同履行中常常会出现当事人意想不到的各种风险,其中既有合同当事人主观上的原因,也有当事人主观意志不能控制和影响的客观原因。

首先,合同当事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如订立产品购销合同,当事人事前没有掌握对标的物质量、规格的审查辨别能力,以致当对方提出质量瑕疵时,不能从技术与知识方面提出强有力的理由交涉与抗辩;当对方以不合格产品履行标的时,自己也不能明察以致遭受损害。

其次,合同订立阶段的疏忽。当事人在订立合同阶段疏于注意往往给合同履行遗留了陷阱与风险。如合同内容对某一事项未作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就会产生争议。

再次,合同债权人不行使权利。合同债权人不知其享有的权利范围与效力,怠于行使权利,将导致所享有权利的丧失。如债权人在一定条件下依法享有代位权与撤销权,当对方放弃到期债权或转让财产时,可以申请行使代位权与撤销权,否则难以维护和实现自己的合法利益。

最后,合同债权人疏于防范。现实中一些合同债权人过分信任长期客户或过于依赖经营伙伴,对债务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丧失商业信誉或者出现其他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可能性等状况未加注意,常常造成自己先履行合同义务之后,对方未能按照合同履行义务,最终使自己陷入被动局面。

针对上述因自身因素造成的合同风险,合同当事人应加强自我防范,具体对策如下:

(1)选择合适的缔约对象。在合同订立前,合同当事人要认真审查对方的财产和信誉状况,事先做好防范。

(2)关注对方的负债状况。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应掌握对方的财务状况以及其他负债状况,以确认对方有履行合同债务的实际能力。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商业信誉欠佳等其他情形,当事人应暂缓签约,也可在合同中规定对方负有先履行合同的义务。

(3)为债权设定担保。在订立合同时,设定抵押、质押、留置、保证等担保方式来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当事人在合同中可以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担保人偿还。如乙向甲借钱,甲可以要求与愿意为乙提供担保的丙订立保证合同,由丙保证债务的履行。

(4)合同中设立违约处理条款。如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和赔偿金,目的是为了约束对方履行合同。

(5)不给对方以可乘之机。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履行合同并保留证据,不给对方延迟履行合同留下口实。如果发现对方不主动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可能违约要及时告诫对方,督促其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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