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一条规定:“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即使其本人后来有了行为能力,仍属无效遗嘱。遗嘱人立遗嘱时有行为能力,后来丧失了行为能力,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根据《民法通则》规定,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因此,精神病人所立的遗嘱无效。但精神病人在患病前为有行为能力人的,患病前所立的遗嘱为有效,后来患病而丧失了行为能力,并不影响其遗嘱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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