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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

与企业单位业务员签约需要防范的风险

日期:2013-07-07 来源:北京合同律师 作者:. 阅读:23次 [字体: ] 背景色:        

如今,在经济生活中有大量业务员,他们对外声称代表某公司或某企业,与老百姓谈业务签单,充当企业代理人的角色。不少企业缺乏对业务员的有效监督,使一些业务员擅自行事,甚至超越代理权限以公司的名义订立不可能履行的合同。与业务员签约需要防范的风险如下:

(1)业务员擅自以企业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例如,某石蜡厂职工卫某从厂长办公室私自拿了几份加盖公章的空白介绍信,私自填写了他本人的名字,到处签订合同骗取钱财,某化工厂在与卫某签订石蜡购销合同,付款后多日不见对方发货,打电话到石蜡厂催货时方知上当受骗。

(2)业务员超越权限与他人订立合同。李某系某服装公司业务员,该公司授权其负责洽谈标的额5万元以下的合同。李某了解到个体经营户王某想签订一笔货款达10万元的服装代销合同,便想获取业绩提成便擅自越权与王某签约,服装公司不予承认,导致无法履行。

(3)业务员被除名后仍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合同。刘某原为某保险公司业务员,离职时对保险公司谎称,有几张授权委托书丢失,保险公司在当地晚报上声明作废,但一般百姓对这些启事往往并不留意。刘某持已作废的公司授权委托书,收取多位老客户保费后私吞。刘某离职后所签的保单是没有法律效力,所造成的损失,应由刘某承担。

普通百姓签订合同多数是与业务员签字,预防风险的方法是,对业务员是否具有单位书面授权,并是否在授权范围内订立合同须作必要的注意,如查看业务员的介绍信、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副本(或盖公章的复印件)、工作证、身份证、资格证书等。若业务员仅持有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在此情况下,虽然法律规定视此类文件为委托单位授予代理权的有效凭证,但为稳妥起见,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最好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捷方式尽可能与对方委托单位取得联系加以查证,防止个别业务员以不正常渠道取得上述证明对外行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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