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公民可以与集体所有制组织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集体所有制组织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遗赠扶养协议具有双重性,包括遗赠人生前扶养人对其的扶养行为和遗赠人死后对扶养人的财产遗赠行为。遗赠扶养协议的签订是基于双方的自愿,一方有正当理由,有权提出解除遗赠扶养协议。若扶养方提出解除协议,应事先通知对方,并对其短期内的生活作出妥善安排。若遗赠方提出解除协议,应偿付对方已支付的扶养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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