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合同争议发生后,通过协商对合同内容作出补充,也就是进行合同补缺,是防范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的有效方法。其方法就是双方再订立一个新合同或变更原合同。合同补缺应依据三个规则:一是依照推定的意图补缺,即通过对合同其他条款的解释,推定当事人的真实意思,并据此对合同进行补缺;二是按照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或惯例补缺;三是根据法律规定补缺。根据《民法通则》第88条与《合同法》第62条的规定,合同条款因缺漏或含义模糊而约定不明时,当事人对合同应作如下补缺:
(1)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的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为了化解合同当事人的争议,使合同得以继续履行,如果当事人双方对合同约定不明条款通过协商仍达不成协议的,也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争议条款进行解释。受理案件的法庭或仲裁庭依其职权对合同条文作出解释,弥补合同条款的漏洞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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