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四种情况可致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一种情况是,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继承人是基于何种动机,也无论其犯罪行为既遂还是未遂,只要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事实,继承人都丧失对该被继承人的继承权。但是,继承人仍享有对其他被继承人的继承权。比如,若甲故意杀父,则丧失对甲父遗产的继承权,但仍享有对甲母遗产的继承权。
第二种情况是,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继承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无论该犯罪作为是发生在继承开始前或继承开始后,都会丧失继承权。应注意的是,如果该犯罪者是基于其他动机杀害继承人,或杀害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即使依法受到刑事处罚,仍享有继承权。
第三种情况是,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继承人虐待被继承人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行为的时间、手段、后果和社会影响等方面认定。而且,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不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均可确认其丧失继承权。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继承人以后确有悔改表现,而且被虐待人、被遗弃人生前又表示宽恕,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四种情况是,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其他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属于情节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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