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自媒体时代网络舆情的应对研究当前,突出的人案矛盾导致法官办案压力太大,工作中难免有忽视细节的地方,在敏感的当事人看来却是对其权利的不尊重,甚至认为法官主观上偏袒对方。特别是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先入为主地认为“官官相护”,根本不相信法官会公正处理,只要稍有不慎,便会被抓住“辫子”,大做文章。
农村房屋买卖纠纷司法实践中的困惑与思考农村房屋征用、拆迁巨额补偿引发纠纷。由于城市化进程的进一步推进,城市郊区或城乡结合部的农村房屋因拆迁而身价陡增,从而导致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激增。[2]随着城市建设的飞速发展,城区范围不断向农村拓展,城市郊区的很多农村房屋面临着拆迁或征用,因此也可获得较好的安置房或价值不菲的拆迁补偿款。
民事审判中债权人保护制度的缺失与重构遗产作为公民的私人财富,在未出现法定情况时,国家公权力机关是无权介入的。但当债务人死亡后出现无人继承的情况时,国家或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何时以受让人的姿态出现呢?法律法规对这一问题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毕竟当债务人死亡后,其财产究竟有无他人继承需要一定的时间确定这一事实。
论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小额诉讼程序的选择权虽然小额诉讼程序有缓解司法压力,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但其根本的、最重要的宗旨是便民、实现司法的大众化。小额诉讼程序的内容设置更应该讲求实用主义,让当事人觉得“好用”、方便,让当事人愿意使用。小额诉讼的适用也应当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更便民,更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给予当事人选择的空间和机会,也将使得法院的裁判更易于当事人接受。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历史沿革及路径选择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性质,学者们虽有一定程度的争论但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在性质是上一种用益物权。但在坚持用益物权的前提下也是有一定的争议的。第一种观点认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是地上权,以杨立新为代表。
浅议情势变更原则,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合同成立后,因发生当事人不可预见的情况,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发生了情势变更,导致交易基础缺失或丧失,若继续维持合同原效力将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时,则应当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出现异常事件导致合同的履行出现障碍的情形。
我国民事行政关联案件诉讼程序的立法缺陷与完善路径
网络著作保护与信息利益共享的平衡著作权代表的是个体私人利益,其表现为一种个体私人权利形式;在网络环境下,网络著作权同样是一种个体私人权利。网络信息资源共享是法律赋予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代表了广大网络者即社会公共的利益,表现为大众公共权利的形式。因此,妥善解决著作权保护问题,对于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具有重大的现实和实践意义。
论我国代孕行为的法律规制现实中往往存在代孕双方通过代孕中介机构完成彼此的合作,由该机构收取酬金后安排代孕,为双方提供联络和咨询等服务。现在很多开放代孕的国家禁止此种经过营利性代孕中介机构介绍的商业性代孕,以避免引发子宫商品化、子宫工具化的伦理危机。对于其他非经中介机构介绍而由委托夫妻自行寻找的代孕行为,即使代孕者为代孕收取超过合理补偿的费用,笔者认为法律应当允许。
网络文化环境下的青少年犯罪及其防控网络文化对青少年成长具有积极作用。首先,网络文化改变了青少年的求知、学习方式,开发了孩子们的智力和感官能力,极大地激发了他们的潜能,让他们体验到了更多的自信和快乐。其次,网络文化改变了青少年的娱乐、游戏方式以及交往方式,加快了他们的社会化进程。再次,网络文化也改变了青少年的消费行为方式,给他们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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