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中找寻平和
—— 自媒体时代网络舆情的应对研究
丰都法院 (王权) 论文提要
随着网络社会不断发展,智能手机广泛使用,使得每个人都成为信息的发布者。正如周强院长所说:在新媒体环境下,“现在每个人都可以是自媒体记者。法官的一言一行、法官与当事人的每次接触,都可能因各种因素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实践中,当事人往往借助微博、论坛、爆料台等平台发布其诉讼中遇到的问题,表达对司法的不满,也就是法院工作中处理的“负面舆情”。面对愈演愈烈的网络舆情,法院的“事后灭火”往往给人造成欲盖弥彰的错觉印象,因此如何从源头上找到问题,找寻一条科学平和的解决路径,对于自媒体时代提升司法公信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本文从F县基层法院2012年以来出现的涉法舆情切入,分析网络上常现的涉法舆情,研究舆情背后法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域外司法应对媒体监督之法,探索法治社会监督与司法的和谐之旅。
以下正文:
一、审视:涉法舆情主要反映哪些问题
2012年以来,F县基层法院共计处理舆情信息127条,其中来自院长邮箱75条,来自个人微博14条,来自其他网络媒体、论坛38条(个案发布多条舆情采取重复计算)。
在处理的127条舆情中,咨询法律问题的12条,反映案件程序、实体处理不公正47条,反映执行不力35条,反映法官言语粗暴、行为不规范33条。
通过对舆情信息的分析,可以发现当事人发布舆情主要基于以下三种原因:
1、案件办理不及时。在处理的舆情中,有多达73条是反映法院在审判、执行中时间过长,没有圆满解决问题的信息。比如一个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当事人先向法院申请确认劳动关系,后撤诉到人社局认定工伤决定,由于劳动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的工伤认定。经行政审判最终确认后,再行起诉民事赔偿。前后经历两年多时间,当事人的问题没有得到及时解决。由于当事人对案件的程序不甚了解,误认为是法院故意拖延办案,耽误自己及时维权。
2、接待言行不规范。当前,突出的人案矛盾导致法官办案压力太大,工作中难免有忽视细节的地方,在敏感的当事人看来却是对其权利的不尊重,甚至认为法官主观上偏袒对方。特别是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先入为主地认为“官官相护”,根本不相信法官会公正处理,只要稍有不慎,便会被抓住“辫子”,大做文章。
3、营造利己舆论氛围。有的当事人通过微博发布片面案件信息,甚至通过电视台录节目,曝光自己生活遭遇及困难,企图让法院必须做出利己判决。如蒋某申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蒋某在2000年时因工伤,委托其舅与用人单位达成赔偿协议,现在又以自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由,认为当初的委托无效,请求确认赔偿协议无效。为了让法院作出有利自己的判决,蒋某多次在微博上发布带有人身攻击的信息,并通过电视台曝光自己的生活困难,给承办法官造成极大的压力。
经过以上梳理可以发现,当事人在网络上发布的舆情多涉及自身案件,或是在审理中产生了怀疑,或是案件迟迟得不到处理,或是与法官产生语言冲突。总之,当事人发布信息的根源是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或可能存在的损害,希望通过媒体曝光,或领导督办维护自身权益。
二、透视:舆情处理背后的司法问题
在面对网络舆情时,法院内部的处理方式一般是由领导批转相应部门办理,先查明反映事情的真伪,认真核查案件办理中法院是否存在程序或实体处理不当的地方,再针对反映的具体事项提出解决措施。本文选取在诉讼阶段的典型舆情处理方式进行分析,探究不同方式的结果差异。
1、吸纳舆情,及时纠改。对于反映工作中存在的缺陷,相应人员即刻改正,必要时建立相应工作制度。如何某反映法官在诉讼保全中不及时,导致判后不能执行到位,直接揭示了法院在诉讼保全中不够完善的工作制度。为此,法院专门制定《诉讼保全办法》,规范保全行为,改进了此项工作。我们应该看到,媒体对法院的监督有利于司法权更公正地行使,有利于司法行为的不断规范文明。正是有了媒体的监督,才发现了法院自身难以察觉的问题,帮助法院改进了工作。
2、抓紧督办,尽快解决。反映工作中拖延不力的情形,落实专人专办。比如有的行政案件在法院根本立不了案,当事人寻求救济无门时,只有通过曝光施加压力,才能解决立案问题,至于案件胜负更是无暇顾及。“尤其是涉及某些权力部门或豪强人物的案件,小民百姓的利益受到侵犯,在司法机关那里得不到公正的解决,甚至压根儿告状无门,情急之下,投书媒体,记者仗义执言,揭诸报端;巨大的压力之下,司法机关不得不公正而迅速地加以解决。”
3、维护稳定,予以救助。在当事人意见较大,媒体曝光比较密集的案件中,法院往往秉持“有理推定”理念,给予当事人司法救助,久而久之,让地方百姓产生错觉,认为只要肯闹、敢曝光,就能得到甜头。甚至有的当事人在救助款挥霍殆尽之后,再次纠缠法院,无休无止,严重损害司法权威,极不利于法治环境的建设。
4、避免责任,集体讨论。审判中,对于当事人在微博或媒体曝光的,分管领导一般会要求承办法官提交审委会讨论,一方面是体现对案件的重视,另一方面也有规避责任之嫌。这种处理方式虽然较为稳妥,但破坏了承办人独立办案的空间,与“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的审判理念背道而驰。
将上述四类常见的处理方式进行比较,可以发现,帮助发现工作漏洞,改进法院工作的舆情有4条;抓紧督办,快速结案的舆情有67条;通过反映情况,获得司法救助的舆情有15条;通过曝光,造成案件提交审委会研究的舆情有83条。
通过对法院处理舆情的方式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法院在“制造舆情”上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价值冲突。法官在办案中只会把案件当作是工作,特别是在案件过多时,甚至看作是负担,而在当事人看来却是关系身家性命的直接利益,导致二者的关注角度差异;其次法官严格按照程序法要求办案,而当事人关注的是问题怎么及时得到解决,导致二者在价值取舍上存在差异。
2、作风不好。不得不承认当前一些法官在司法作风上存在问题,对待当事人不够热情,看见当事人来院询问案子,心里就认为又来“找麻烦”,在接待行为、语言上比较粗鲁,更有甚者把自己当做是“高人一等”,不能和当事人平等交流,引起当事人不满。
3、工作不细。由于案件不断增多,法官的待遇和工作量不成正比,个别法官在工作中敷衍应付,在制作判决书等法律文书时不够细致,出现错误,导致当事人对判决产生怀疑,认为法官办事不负责任。
4、能力恐慌。在应对网络舆情时,法官表现出一种不够自信,不能完全应付,对于当事人曝光的案子,主动提交审委会讨论,避免事态扩大后的责任承担。在化解舆情上,法官也不善于与当事人交流,不能较好地平抚当事人情绪,导致舆情蔓延。
三、侧视:域外应对涉法舆情的经验做法
综合上述分析,当事人发布舆情对于法院工作是存在正反两个方面的影响。首先,通过“旁观者”的角度,可以发现“当局者”不易察觉的问题,对于促进司法公正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同时对于保障当事人发布舆情的权利,也是法治社会言论自由的实现,是网络社会法治进步的重要载体。再者,当事人因权利受到损害,发布不实或含有人身攻击的舆情,也会侵犯法院本就脆弱的独立审判权,营造不利于法治进程的司法环境。如果因此而限制或禁止当事人发布涉法舆情,也无疑于因噎废食,扼杀先天不足、后天不良的言论自由。“如果在一般的合法性要求之外,比如保护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等,仅仅因为强调其他社会价值的重要性或是仅仅因为担心公众激情的影响而对某一种领域从范围上作出不能报道或是不能评论的特别限制,那么言论自由作为基本自由的价值就不复存在了。”为此我们必须找到二者相容的办法。从国外的主要经验看,有以下几种:
1、英国采取的司法限制模式。司法对媒体舆情具有先天的排斥性,为了保证陪审团在审判中能够独立判断,不受社会舆论的左右,英国在立法中对媒体报道进行了限制。“《藐视法庭法》第11节规定,在诉讼期间内,法院如果认为有必要对相关人员的姓名或者其他事项进行保密,有权对相关媒体下达禁止公开与诉讼相关的姓名或事项的命令,即禁止公开相关信息。”通过对新闻自由的限制,确保案件审理信息不过早被社会知晓,有利于减轻法官背负的社会舆论压力,也有利于保护案件当事人个人隐私。同时,在刑事审判中,通过限制媒体、个人或商业团队的报道炒作,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当前,我国的个别刑事案件,在未经人民法院审判之前,已经被媒体报道案件被告人信息,案件部分事实,甚至媒体已经通过“媒介审判”予以定罪,坊间更是对敏感案件进行量刑推断,给法官定罪量刑造成现实压力,严重违背罪刑法定原则法治精神。如掀起网络报道高潮的“李天一”案,引起了专家学者和法律人士的广泛讨论。因此,在审判期间通过限制媒体、网络报道的方式,虽然在形式上并不十分完美,但对于解决媒体监督侵犯司法独立的现实问题具有重大的价值。
2、美国采取的法官自我约束模式。“美国由于公众意愿的需要,在新闻媒体对司法的报道批评、监督的保护上,美国法律表现出了最大限度的理解和宽容。”由于美国高度的司法文明和民众自由基础,使得言论自由的价值在美国受到高度重视,容不得半点侵犯公民自由的行为存在。同时,美国对其法官高度自信,认为他们的法官经历了人生风雨,接受了法治理念的精神洗礼,能够坚强抵制社会的各种压力,包括媒体的密集曝光,他们也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促使司法更加公正。美国的法官认为,新闻媒体的不实报道实属正常,因为“记者无需完全而准确地依照法官的想法来报道案件,也不应当担心遭到法官行使藐视处罚权而畏手畏脚,停止不前。”由此美国才爆发了著名的“罗德尼•金案”,黑人罗德尼•金酗酒驾车后抗拒抓捕,被白人警察动用警棍制服,然而新闻媒体的报道中并未播放其抗拒抓捕的镜头,导致警察被无罪释放后引发了种族骚乱。对于具备专业素养的记者当且如此,何况涉及自身实际利益的当事人。因此,当事人通过自媒体发布不实的消息,希图营造利己的舆论氛围,在法治程度不高的我们看来,实在是“理所当然”。
3、德日采取的放任主义模式。在德国宪法中,新闻自由被规定为最高原则之一,因此,德国的法律并没有对媒体报道或评论采取过多限制,而是采取一种比较宽容的放任主义模式。日本则是建立了“实体不批评,程序可批评”的司法制度,新闻媒体只能对案件审理的程序进度进行报道评论,而关于案件有关的当事人身份信息、争议事实、案件缘由、定罪事实等则禁止报道。正如我们看见新闻报道的南非“刀锋战士”皮斯托瑞斯杀害女友案,只有庭审中双方就什么问题进行辩论,而不报道结论性的消息。但是在我国的刑事案件中,时常有案件尚未审结,报道中却有带有倾向性或结论性的信息。如“药家鑫案”中,法院尚未判决,媒体就报道其杀人手段如何残忍,对其弹钢琴性习惯手法进行大肆报道,民间一种不杀不快的心态甚嚣尘上。
四、探视:法治中国监督与司法的和谐之旅
尽管各国司法在应对媒体舆论时方式不同,但随着民主自由不断进步的当今世界,通过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司法,更好地维护公平正义和新闻自由已成主流。然而,新闻自由和司法独立就像不能相拥的两只刺猬,媒体监督一面希望司法权能公正独立行使,履行着自己的监督之职,另一面又有监督过限时对司法造成损害;同时司法权以维护权利为天职,但又对媒体监督权利具有天然的排斥性。无论矛盾有多尖锐,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已在十八届三中全会中被旗帜鲜明地提出来,我们就必须朝着这个目标而奋进。然而,受制于司法体制、法官素质、社会环境等多重因素影响,要实现独立审判显然是一个艰巨浩瀚的工程。本文从法院涉法舆情的处理入手,分析内部外部多项因素,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构建保障司法独立的机制。
(一)抓住法官群体建设,树立内生自信。法官是执行法律、适用法律、解释法律的司法者,这一群体的自身素质达到相当合格的水准,其自觉抵制干扰因素的能力方能增强。正如美国法律对法官的信任,我们的法律、法院及各级领导亦应对法官给予信任,放心让其独立审判。然而,这份信任不是凭空而来,需要法官群体自己来赢取。如果像“集体招嫖法官”、“眼花法官”、“养情妇法官”不断出现,这份信任是争取不来的。因此,法官在加强自身能力及品德修养提升的同时,制度上更应该予以保障。
1、严格法官选任机制。当前,由于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法院在法官选任上功利思想浓厚,不少大学生刚出校门不久,从事1—2年书记员工作,便可以直接在一线办案,这是严重违背司法规律的做法。年轻法官在知识储备方面虽略占优势,但生活经验不足、群众工作能力不强、容易与当事人起冲突等客观缺陷也现实的存在。因此,适当延长书记员与法官的更新年限很有必要。
2、建立法官品格档案。为每位法官建立品格档案,作为其选任法官、晋升职级、提拔任用、评优评先的参考标准。品格档案应包括干警的平时表现、遵纪守纪、接访群众、庭审作风、文书质量、调研成果、获奖情况等。通过对工作实绩的记录,让每位法官清楚自己的工作状况,对照自身缺点,敦促法官努力学习,认真办案。
3、强化法官学习培训。当前一线法官面临巨大的办案压力,工作时间被挤压得所剩无几,很少能抽出时间进行系统学习。因此,各级法院应当适当给予法官学习时间,利用集中培训等方式,制造脱产学习时间空间,让法官能再忙碌的工作中不断充电。同时,上级法院应开设法官心理辅导、礼仪规范、文化修养等专题培训,让法官的综合素养得到全面提升。
(二)完善新闻立法,规范监督行为。目前,我国关于新闻媒体,特别是网络监督的管理比较滞后,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导致网络乱象丛生,不利于监督效果的有效发挥。有的人把网络看成是自己情绪宣泄的载体,把在现实生活中无法表达的想法,不假思索、不计后果暴力式地在网络上发布,有的商业团队更是以此为商机,牟取暴利,如秦火火、薛蛮子之流。当自由不受限制时,就可能对别人的权利自由造成损害,正如博登海默所说:“我们不能把权利看作是一种绝对的和无限制的权利,任何自由都容易为肆无忌惮的个人和群体所滥用,自由必须受到某些限制,而这就是自由社会的经验。”因此,必须尽快完善新闻立法,加强对网络媒体的监管,明确发布者的审查职责,对于诽谤、人身攻击、制造社会混乱、影响司法公正等信息的发布者,坚决予以制裁。同时,对新闻媒体的正常报道要严格依法予以保护,结合审判公开原则,建立规范的媒体报道机制,实现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知情权。因为“司法的目的不是为了限制言论自由,恰恰相反,司法的目的在于如何更好地保障言论自由的实现,这应当成为司法秉承和恪守的理念。”
1、给予法官豁免权。法官在办案中不可能不犯一点错,正如大法官克尔默所言“作为人,法官不可能没有过失,在其工作中也是可能出现过错的”。我们只需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制度,防止法官滥用权力,而不能要求法官尽善尽美,不能有丝毫过错。比如在判决书中出现错别字,或是混淆当事人身份信息等,只要法律关系正确,适用法律得当,适度的笔误是能够通过更正裁定进行弥补的。不能因为当事人把“错误”的判决书晒到网上,领导就严厉追究法官责任,这样容易对法官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使之沦为政治的牺牲品。
2、新闻报道审查制度。在媒体报道法院审理的案件中,作为新闻主管部门应对内容进行严格核查,对于尚未审结完毕的案子,不能报道带有倾向性和结论性的信息,只能针对案件办理的程序性事项进行报道,避免公众产生错觉,减小对法官独立办案的冲击。对于案件主审法官不得进行“人肉搜索”,不得对其进行恶意抨击,对其家人生活造成负面影响。
3、建立法院的网络对接平台。通过门户网站、微博、微信等平台建设,加强法院自身对外正面引导,运用网络化交流方式与网民互动,增进理解信任。加大平台使用率,避免平台闲置,杜绝“僵尸微博”现象,通过自身不断发布信息,占据网络舆论空间。
(三)完善配套工作机制,理性对待涉诉舆情。在处理涉诉舆情中,既不能无视舆情的存在,也不能过分紧张,要在充分核实舆情反映情况的真实性后,理性作出判断,并依法进行解决。增进法院与公众信息互动,坚持信息发布真实真诚原则,尽力争取社会理解支持。
1、依靠司法公开举措,让不实舆情不攻自破。建立法院官方微博、网站等平台,主动公布舆情监督案件的相关信息,让流言止于公开。及时发布法院工作最新动态,满足群众及媒体的知情权,保障媒体监督顺利行使。
2、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确有问题的案件,严格落实责任。对工作中不负责任、不仔细造成当事人炒作理由的承办人,要坚决追究责任,让每一位法官树立权责一致的意识,而不是为了规避责任,转移矛盾将案件提交审委会集体讨论。
3、严格惩治恶意攻击,树立司法权威。虽然法官作为公权力拥有者,不可避免遭受社会议论,但这种评论不能逾越人格权的界限,如果法官的人格都不能得到保障,又如何去维护他人的权益,又怎样建立法律的权威呢。要加强对法官基本权利的保障,对于恶意攻击法官的言论,要在法制规范内进行处置,不能让法官在被恶意攻击时找不到救济渠道。
(四)加强法院正面宣传,消除社会公众误解。一直以来,法院内部的宣传模式受到上级法院考核的限制,主要宣传载体为人民法院报、法制日报、中国法院网等内部刊物或媒体,缺乏与社会的沟通互动,此类官媒在当代社会受众极少,群众很难通过上述媒体了解法院工作,也不能建立公众对此类官媒的公信力。正如贺卫方老师所说“在一定程度上说,机关报式媒体,不过是我们古典的邸报型官方媒介在现代的翻版”,法院内部宣传的载体很难得到社会关注,更别提通过此类宣传建立信任与理解。因此,法院宣传的重点应放在老百姓经常看、经常逛的报刊或网站。
1、主动对接大众媒体。积极争取在浏览量大的网站论坛发布消息,填充网络负面消息,让社会公众看见法院的工作改变,自觉接受法治精神的洗礼。上级法院可适当增加在大众媒体宣传的数量,减少内部刊物发稿要求,让更多喜闻乐见的稿件、更多司法工作正能量传递到社会大众中去。
2、建立与主流媒体的良性互动。法院要主动与主流媒体建立良性互动,积极依靠主流媒体做好宣传工作,消除内心抵制报道监督的观念,充分利用专业记者的优势,改变法院自身宣传的局限。
3、积极跟进宣传潮流。加强对宣传方式及语言的学习,紧跟当前网络潮流,用大众容易接受的方式做好宣传。开展“法官的时间去哪了”和“最美基层法官”评选等大型专题,积极打造法院宣传自身品牌,真正做出社会公众接受的宣传产品。
结语
独立司法是每个司法者的理想,也是我国坚定不移走法治化建设的必经之路,在网络媒体高度发达、法官素质良莠不齐、人人都是信息发布者的今天,实现司法独立是多么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但只要每一个司法者坚定心中的理想,并为之努力、学习、进步,我们的司法与媒体是能够携手共护社会公平正义。
来源:丰都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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