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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法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说法栏目内容包括:交通事故专家律师、工伤事故资深律师、医疗事故专家律师、产品侵权人身损害赔偿律师、校园学生伤害事故索赔律师、北京婚姻家庭律师、离婚损害赔偿律师等各领域人身损害赔偿专家律师对交通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责任、诉讼离婚、环境侵权、相邻纠纷等各类损害赔偿案件的分析探讨。

  • 浅议祭奠权性质及法律保护
    日期:2015-06-23 点击:136次

    浅议祭奠权性质及法律保护作为一种民事权利的祭奠权,则仅指死者近亲属对死者寄托哀思的一种权利。法律之所以应当从广义的祭奠行为中抽象出这一权利进行保护,是因为对死者的祭奠行为,是死者近亲属人格的发展和完满的实现,不仅涉及到死者近亲属的内在人格利益,同时也可能影响到死者近亲属的外部社会评价。

  • 初探防止虐童“强制报告”制度
    日期:2015-06-23 点击:221次

    初探防止虐童“强制报告”制度家庭内虐待儿童案件有以下特点:一是儿童在受到家庭的虐待后不敢吭声、投诉。即使有邻居、老师、同学、亲戚、医生等知情人发现或知道儿童受到了家庭的虐待,但也因为各种因素并没有举报或报警,导致虐待儿童案难以发现。二是家庭和社会存在错误的思想观念。很多父母都认为,孩子是自己的,把孩子当成自己的私有财产。

  • 论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
    日期:2015-06-23 点击:378次

    论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民事责任配偶权以合法有效的婚姻为基础,现代婚姻制度建立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之上。所以,配偶双方享有的配偶权具有了鲜明的身份特性,这种身份区别于古代社会建立在不平等基础之上的身份,当前夫妻地位平等,都是权利的主体,妻子有权享有自己的姓名权、人身自由权。配偶双方共同享有对外荣誉,排斥他人的侵害,夫妻的人格尊严是产生配偶权的前提和基础,配偶身份权有人格因素。

  • 论商业贿赂法律治理的完善
    日期:2015-06-23 点击:143次

    论商业贿赂法律治理的完善虽然现行刑法规定的贿赂类犯罪涉及到部分商业贿赂领域,但不能完全含盖。现代意义上的贿赂是行贿、受贿和介绍贿赂的总称,刑法未对商业贿赂中的介绍贿赂罪做出规定。一般而言,商业贿赂的社会危害性轻于公职贿赂犯罪,故而商业贿赂犯罪的处罚一般轻于公职贿赂罪。我国刑法未区分商业贿赂和公职贿赂,没有把商业贿赂犯罪单列,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 第三人利益合同相关问题研究
    日期:2015-06-23 点击:185次

    第三人利益合同相关问题研究也有某些学者将第三人利益合同做狭义的和广义的之分,广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是指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向第三人为给付,但第三人有无对债务人的直接履行请求权在所不问,包括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和不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狭义的第三人利益合同仅指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即第三人不仅取得合同当事人为其设定的利益,也取得直接请求权的合同。本文所研究的主要是第三人因合同之约定而享受利益且享有直接履行请求权的情形。

  • 口头承诺应如何定性
    日期:2015-06-23 点击:161次

    口头承诺应如何定性,王某辩称李某向自己报告过提成数字,但是自己一直不清楚有多少钱,也从来没有拿到手,因此,这笔款项不是受贿。王某的辩护人也认为,王某只是和理某口头达成了协议,这笔钱从未进入王某或者其亲属的口袋,不能认定为受贿。直到王某接受纪检机关调查时,大部分钱仍以李某本人名义存在银行里。

  • 欺骗车库保管员推走摩托车行为如何定性
    日期:2015-06-23 点击:139次

    欺骗车库保管员推走摩托车行为如何定性,王某同张某主观方面具有盗窃故意,将他人财物转移为己有,构成盗窃罪。本案中,王某同张某利用车库保管员唐某的不知情,采用公开方式取得他人财物,属于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 无偿搭车致伤,车主是否该担责
    日期:2015-06-20 点击:163次

    无偿搭车致伤,车主是否该担责,好意同乘是运行人出于好意,也是一种助人为乐的行为,故应该适用公平原则,由李某分担丁某的部分损失,对丁某进行补偿。

  • 也谈《无偿搭车致伤,车主是否该担责?》
    日期:2015-06-20 点击:108次

    也谈《无偿搭车致伤,车主是否该担责?》,李某不应赔偿原告丁某因本起事故造成的损失。因为原告李某与王某系同事关系,丁某搭乘李某的摩托车并没有支付任何费用,李某与王某之间并不构成合同关系,李某未从中受益,李某也就不应当赔偿原告丁某的损失。

  • 监守自盗后谎称被盗定何罪
    日期:2015-06-20 点击:128次

    监守自盗后谎称被盗定何罪,李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构成侵占罪的三种情形之一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李某将金某夫妇夹在书房杂志中的1万元非法占为己有,实质是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且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符合侵占罪的客观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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