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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关于“以房抵债”协议的性质
    日期:2018-11-07 点击:144次

    关于“以房抵债”协议的性质目前审判实务中的“以房抵债”,大体可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当事人双方之间已就“以房抵债”达成了协议,且已经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符合德国、日本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民法”所说的代物清偿;另一种是只有双方当事人就“以房抵债”达成了一致意见,没有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也没有现实地交付房屋。从纠纷的数量看,后一种情形又占绝大多数。

  • 如何理解新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
    日期:2018-11-07 点击:956次

    如何理解新民事诉讼法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规定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 论案外人异议之诉中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日期:2018-11-07 点击:539次

    论案外人异议之诉中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案外人异议之诉本质上是审查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是否享有某种民事权益,以及该民事权益能否对抗申请执行人执行债权发生的基础权利的诉讼。其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享有的民事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应根据该民事权益的实体法性质和效力进行判断。因我国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原则上采债权形式主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身份的确定需同时符合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故虚假登记权利人对执行标的仅享有债权。

  • 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涉股权代持问题的探讨
    日期:2018-11-07 点击:475次

    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涉股权代持问题的探讨从财产名义所有权和财产权益及控制权分离的角度,名义股东与实际投资人亦可在信托关系上得到解读,系争股权若视为信托财产,实际投资人作为委托人、受益人享有财产权益,或者说是受益所有权,传统信托法将该股权作为一个法律单位,独立于名义股东(受托人)、实际投资人(委托人、受益人),此时支持实际投资人的执行异议之诉,看似具有正当性。

  • 墓地遭侵害无法复原应获精神损害赔偿
    日期:2018-05-22 点击:140次

    墓地遭侵害无法复原应获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设立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弥补受害人或其近亲属的因侵权遭受的精神痛苦,其范围不应刻板僵化,而应结合实际,综合考虑侵权情形、精神价值、公序良俗等多种因素。墓地作为埋葬死者遗体或骨灰的特殊用地,具有特定精神价值,寄托了后人的哀思,在墓地遭受侵害且无法恢复原状的情形下,受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 以惩罚性赔偿 遏制恶意侵权
    日期:2018-05-11 点击:136次

    以惩罚性赔偿 遏制恶意侵权著作权是作者及其他权利人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的总称。著作权与生俱来所蕴藏的巨大商业价值,始终是不法之徒觊觎的目标。在巨额利益的诱惑下,一些不法之徒干起了恶意侵权的违法勾当,由此导致恶意侵犯著作权的司法案件节节攀升。

  • 著作权登记并非构成作品的充分条件
    日期:2018-05-10 点击:177次

    著作权登记并非构成作品的充分条件即使某客体获得了著作权登记,但该客体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仍应由法院依法审查。本案中,原告登记的标贴为颜色文字的组合,不具有独创性,故不能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

  • 泡温泉被偷拍并传播,能否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
    日期:2018-04-24 点击:210次

    泡温泉被偷拍并传播,能否要求经营者承担责任公民的名誉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均不得以各种形式侮辱、毁损他人的名誉。偷拍你泡温泉裸露视频的人,将视频转发给别人浏览,对你名誉造成了损害,依法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 合伙人能否以未授权执行合伙事务对抗第三人
    日期:2018-04-22 点击:152次

    合伙人能否以未授权执行合伙事务对抗第三人李某是以个人名义同王某签订货物销售合同,陈某等三人与李某只是口头约定合伙开设珠宝店,未签订书面合伙协议,三人也不知晓李某向王某购买珠宝,更未授权李某进行珠宝采购,故应认定属于李某个人签订合同行为,由李某一人偿还所欠货款,陈某三人不承担连带责任。

  • 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
    日期:2018-04-22 点击:182次

    股权代持协议的效力如何认定该协议为有效协议,双方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享有相应的权利。该协议完全是双方自由意思的表示,也没有违反法律强制禁止规定,应当有效。关于涉及财产方面的效力有效,关于涉及股东身份关系的内容,满足一定条件有效。第三种观点认为,关于涉及财产方面的效力有效,关于涉及股东身份关系的内容,属于无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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