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公证虽不当,但与损害无因果关系的,不赔偿
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过程中虽有不当之处,但该过错行为与利害关系人损失无因果关系的,公证处不负赔偿责任。
标签:遗嘱|遗嘱公证|侵权|公证责任|因果关系
案情简介:2001年,张某将名下1987年已售杨某房产遗赠给孙女即李某女儿并办理公证。2005年,公证处以工程程序违法为由撤销前述公证书。2010年,生效判决认定李某继承张某房产,并参照现时拆迁补偿款标准赔偿张某对张某违约损失9万余元。2011年,李某以公证处过错诉请赔偿其损失。
法院认为:①公证处所作遗嘱公证书因违反法定程序被撤销,故可认定公证处在为张某进行遗嘱公证过程中存在不当之处。但要认定公证处应对李某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还需证明公证处过错与李某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②公证书被撤销后,李某继承了张某遗产,但因张某先前违约行为导致继承人应在遗产价值范围内先行偿付对杨某债务,此与公证书被撤销并无直接关联。现李某并无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其偿付行为与公证处过错存在因果关系,故对李某主张公证处赔偿其损失诉请不予支持,判决驳回李某诉请。
实务要点: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过程中虽存在不当之处,但该过错行为与利害关系人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公证处不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2)二中民终字第04023号“刘某与某公证处损害赔偿纠纷案”,见《刘淑珍等诉潞州公证处公证损害责任纠纷案(公证损害)》(刘晓蕾),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3民:279)。
作者:陈枝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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