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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交通肇事保险理赔中被扶养人特殊情形之处理——涉及法定扶养义务的理解
    日期:2019-10-22 点击:252次

    交通肇事保险理赔中被扶养人特殊情形之处理——涉及法定扶养义务的理解《婚姻法》第二十一条和《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第二章都作出了明文规定,成年子女都有法定的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都是对《宪法》中子女有赡养父母义务的具体规定。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往往受这一思想的影响容易混淆道德义务和法律义务,总是先入为主的认为子女应当赡养父母。

  • 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记录分为几种
    日期:2019-10-16 点击:118次

    根据微信记录形成的方式,微信记录分为几种微信证据分为文字微信记录、图片微信记录、语音微信记录、视频微信记录包括与微信好友聊天、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以及公众微信号发布的文章等以文字形式存在的信息。此类记录是微信中最常见也是最多的内容,例如常见的“微信借条”。文字记录通过手机截屏、拍照、导出等方式都可以提取与固定

  • 电子数据属于“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范畴
    日期:2019-10-16 点击:222次

    电子数据属于“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范畴电子数据广义而言,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其他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证据,包括电子通信证据、计算机证据、网络证据和其他电子数据。电子数据是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发展和应用的产物,作为信息世界里新的“证据之王”,其具有综合性、易变性、隐蔽性、可挽救性、微缩性、扩散激增性等特征,是来源于七种传统证据,将各种传统证据部分地剥离出来而泛称的一种新证据形式。

  • 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问题的答复
    日期:2019-10-16 点击:240次

    关于代书遗嘱虽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但确系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能否认定有效问题的答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代书遗嘱不宜认定为有效。

  • 预付卡消费合同解除问题浅析
    日期:2019-05-17 点击:182次

    预付卡消费合同解除问题浅析本文无意于从立法层面、行政管制角度对其进行解析,而倾向于选取服务消费领域内,以审判实践中涉及的预付卡消费合同解除纠纷中的常见类型及面临障碍为切入点,围绕合同解除的条件及解除的法律后果,探讨司法裁判过程中所应考虑的利益衡量及公平正义,以寻求在促进交易基础上更好地实现消费者权益的维护。

  •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
    日期:2018-12-06 点击:371次

    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人身安全保护令即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属于民事强制措施,是为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特定亲属的人身安全,防止家庭暴力继续发生而采取的一种法律措施。

  •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难”问题分析
    日期:2018-12-06 点击:549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难”问题分析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效果不好,这是困扰各大法院的一大难题。对于人民法院如何确保主导执行,公安机关、村居委如何协助执行,各机关各自的职责、分工,谁来监督,失职如何追究等问题现行法律均都没有规定,如此一来,很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的局面,使得申请人的权利保护陷于不稳定的状态。

  •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难”问题分析
    日期:2018-12-06 点击:139次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执行“难”问题分析人身安全保护令执行效果不好,这是困扰各大法院的一大难题。对于人民法院如何确保主导执行,公安机关、村居委如何协助执行,各机关各自的职责、分工,谁来监督,失职如何追究等问题现行法律均都没有规定,如此一来,很容易出现相互推诿的局面,使得申请人的权利保护陷于不稳定的状态。

  • 虚假诉讼罪最新司法解释
    日期:2018-11-09 点击:461次

    虚假诉讼罪最新司法解释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以“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的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或者在民事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参与执行财产分配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 解析执行异议之诉与确权之诉的关系
    日期:2018-11-07 点击:639次

    解析执行异议之诉与确权之诉的关系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机构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应停止执行。在执行机构驳回案外人的执行异议时,如案外人对此不服,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在执行机构认定执行异议成立而中止执行时,如申请执行人对此不服,也可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可见,执行异议是执行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只有经过执行异议,对人民法院的驳回裁决或者停止执行裁决不服时,才能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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