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清算案件受理后,应该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人员下落不明或财产状况不清的破产清算案件后,应当依据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应当采取以下必要措施,最大限度查找、追收债务人财产:第一、通过向银行、工商、税务、国土房管、车辆管理部门查询等必要途径查明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因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已向相关部门查询债务人近期财产状况的,管理人可以直接援用相关查询结果;第二、查明出资人的出资情况,对未履行、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的出资人采取必要追缴出资措施;第三、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撤销和否定债务人的不当行为,对相关财产依法采取必要追回措施;第四、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或者侵占的债务人财产依法采取必要的追回措施;第五、对债务人有关人员不履行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义务的,应向人民法院提出采取强制措施或处罚的建议;第六、发现债务人有关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行为或其他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第七、对债务人财产采取其他必要的清查和追收措施;第八、管理人认为难以追收或追收成本过高的,应提请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予以追收。
在穷尽上述必要措施,依法追收债务人财产后,债务人确无财产可供分配或者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因债务人有关人员的行为导致无法清算或者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终结破产程序的同时,应当告知各债权人可以另行起诉要求相关人员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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