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可否设定对债权表记载债权的异议期限和起诉期限
答: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在管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确定不少于十五日的期限)提出异议。债务人、债权人未在管理人指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的,视为无异议,人民法院可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逾期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可不予审查。
债务人、债权人在管理人指定期限内提出异议的,管理人应当予以审查,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仍有异议的,应在管理人告知其异议审查结果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提起破产债权确认诉讼。逾期未起诉的,视为无异议,人民法院可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裁定确认。债务人、债权人逾期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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