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审判实践中如何判断某一案件是否为刑民交叉案件?
    日期:2023-07-25 点击:95次

    审判实践中如何判断某一案件是否为刑民交叉案件?就法律关系而言,只有同时涉及两个法律关系即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案件,才有可能体现刑民交叉的问题,才能构成刑民交叉案件。

  • 案件刑民交叉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日期:2023-07-25 点击:63次

    案件刑民交叉的主要表现有哪些?同一行为难以确定侵犯的究竟是民事法律关系还是刑事法律关系,因而产生的刑民交叉。这种现象在实践中表现为公、检、法三机关对同一案件的性质产生不同认识,有的认定为民事案件,有的认定为刑事案件,有时发生争相管辖的积极冲突,有时发生相互推诿的消极冲突。

  • 郑爽被罚2.99亿!偷逃税,法不容!
    日期:2023-07-24 点击:1212次

    哪些收入要纳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营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属于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 自己的照片被他人发到微博上,是否侵权?
    日期:2023-07-24 点击:54次

    自己的照片被他人发到微博上,是否侵权?《西游记》中孙悟空遭遇“真假美猴王”,如果是现实中,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呢?自己的照片被他人发到微博上,是否侵犯了我的权益?在网络上与人争论,是否侵犯了对方的名誉权?生活中个人信息如何保护?为什么不让发展基因编辑技术?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将继续解读《西游记》里的《民法典》。

  • 民间借贷中“高利转贷”行为及相关犯罪的理解与认定
    日期:2023-07-24 点击:41次

    民间借贷中“高利转贷”行为及相关犯罪的理解与认定2015年《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最早规定了“民间借贷合同因高利转贷而无效”,其第十四条第一项谓“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由此可见,根据《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要认定借款合同无效,需要具备三个要件:第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第二,存在高利转贷行为;第三,借款人事先知道或应当知道。

  • 逝者也有人格权!近亲属可作为起诉主体
    日期:2023-07-23 点击:151次

    逝者也有人格权!近亲属可作为起诉主体从出生到离开,人生中各阶段的权利,都可以在《民法典》中找到答案。当生命走到尽头,一个人又可以享有哪些权利?人死如灯灭,逝者还有何权利?骨灰安葬,作为后人还能做何主张?本期《民法典通解通读》为大家解读《民法典》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

  • 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失、伤害,应该找谁来承担相应的补偿呢?
    日期:2023-07-23 点击:111次

    见义勇为者受到损失、伤害,应该找谁来承担相应的补偿呢?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 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
    日期:2023-07-23 点击:258次

    社区矫正监督管理案例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社区矫正机构批准。”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社区矫正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

  • 厚植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情感
    日期:2023-07-22 点击:71次

    厚植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情感进入暑假,各类历史展览馆、革命纪念馆迎来了放假的学生。一些文旅单位挖掘红色资源,开发特色思政课程,为师生家长提供假期研学支持,吸引了众多人参与。党的百年奋斗历程、新时代的伟大变革,以及英雄模范人物的励志故事,为青少年健康成长送上宝贵精神养分。

  • 保证人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进行追偿,需满足两项基本前提
    日期:2023-07-21 点击:56次

    保证人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进行追偿,需满足两项基本前提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及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可知,保证人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进行追偿,需满足两项基本前提,一是承担了保证责任,二是存在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债务。在保证人不能证明其具备上述两项基本前提的情况下,其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的追偿请求,即缺乏必要的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