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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进行网络推广构成不正当竞争
    日期:2023-06-23 点击:83次

    使用他人企业名称进行网络推广构成不正当竞争某陵园公司的实际损失及某实业公司的获利均无证据证明,故酌情确定经济损失的具体金额,且依据相关凭证,支持某陵园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因此某实业公司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的民事责任

  • 医生“挂名经营”诊所,应否承担诊所对外债务
    日期:2023-06-19 点击:70次

    医生“挂名经营”诊所,应否承担诊所对外债务挂名有风险,合作需谨慎。案例中的杨某抗辩自己只是“挂个名”,没有参与经营,不应承担诊所对外责任,然而法律却不是这样规定的。最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9条第2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虽然上述法律只规定了登记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的诉讼地位,未规定二者的实体责任承担问题,但基于工商登记对外经营的公示效力,登记经营者应当对个体工商户的债务承担责任。

  • 借房进行工商登记,未造成损害后果,该不该赔偿
    日期:2023-06-19 点击:61次

    借房进行工商登记,未造成损害后果,该不该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过错责任原则下,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二是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三是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四是行为人的行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其举证责任也由受害人承担,如不能举证证明的,则需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损失,但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以及该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不满足承担侵权责任的四个构成要件。

  •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未参加诉讼“无明显过错”情形的认定规则
    日期:2023-06-13 点击:98次

    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第三人未参加诉讼“无明显过错”情形的认定规则从实践情况来看,人民法院未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第三人最经常提岀的其未参加诉讼没有过错的事由。但由人民法院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只适用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不适用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此,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以此为证明其无过错,不能成立。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可以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

  • 落款名称和加盖公章的名称不一致的应当如何认定合同主体?
    日期:2023-06-12 点击:166次

    虽然临沧西地公司辩称无法查证盖章过程,且《最高额担保合同》落款名称不是该公司,但是该合同除加盖有临沧西地公司公章外,还有其时任法定代表人范军的签名,临沧西地公司既未提供相反证据,亦未申请司法鉴定证明合同上签章的真伪,可以认定临沧西地公司为合同的一方主体。

  • 群众来信反映问题,要明确答复!
    日期:2023-06-08 点击:283次

    行政机关在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或者反映问题后,应当对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于行政管理职责范畴加以甄别,再根据相应的法律规范予以办理,并将办理情况及结果及时、准确、完整地书面告知相对人。对相对人反映的事项依法应明确答复而未进行明确答复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男子婚前隐瞒艾滋病史,能撤销婚姻吗?
    日期:2023-06-08 点击:56次

    上海一对小夫妻登记结婚后进行了体检,结果查出男方患有艾滋病,且罹患艾滋病长达8年。妻子虽然没有被传染,但她无法接受丈夫患有艾滋病的事实,故起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撤销他们二人之间的婚姻关系。最终,法院判决依法撤销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关系。

  • 员工去世后,亲属可以直接登录其个人账号查信息吗?
    日期:2023-06-07 点击:54次

    员工去世后,亲属可以直接登录其个人账号查信息吗?虽然有权对死者李某的相关个人信息行使查阅、复制等权利,但是手段应当必要、正当,无权采取直接登录死者生前个人账号的方式行使。网络服务提供者虽然停用李某账号,但是未排除四原告通过其他合理途径行使权利,同时四被告也并未控制四原告主张的个人信息,不构成侵权。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四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双方均未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 建设工程领域各类纠纷的管辖方式及依据汇总
    日期:2023-06-06 点击:78次

    建设工程领域各类纠纷的管辖方式及依据汇总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中明确约定仲裁条款,或者在发生纠纷后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且未出现仲裁条款(协议,下同)无效、被撤销或双方协商变更争议解决方式的情况下,因该合同引起的纠纷应通过仲裁解决,由约定的仲裁机构管辖(仲裁具有快捷、经济、灵活、保密等特点),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未对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释明的处理
    日期:2023-06-06 点击:197次

    二审法院对一审法院未对合同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释明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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