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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或案外人已向刑事侦查部门报案,有关侦查机关已向当事人出具立案通知书,或者已对当事人采取一定的刑事强制措施,民事案件是否应中止审理?

日期:2023-08-0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民事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或案外人已向刑事侦查部门报案,有关侦查机关已向当事人出具立案通知书,或者已对当事人采取一定的刑事强制措施,民事案件是否应中止审理?

对此种情况,主要应当看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是否能够查清,或立案的刑事案件对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是否会构成实质性影响。

如果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根据现有证据能够查清并作出认定,刑事案件结果不影响民事案件基本事实的认定,则无需中止民事诉讼。

如果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对民事案件的基本事实认定构成实质性影响,法院应分别不同情形依法作出适当处理:

(1) 对于民事案件基本事实需要等待刑事案件处理结果作为依据的,裁定中止诉讼;

(2) 对于民事行为本身涉嫌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向侦查机关移送相关线索和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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