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时间是计算误工费的一个重要要件,关系到误工费的多少,涉及到人身损害赔偿关系中有关当事人的利益,对此应当明确界定。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误工时间分为两种,一种为非持续性的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必须是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不能是其他的医疗机构;另一种为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这种误工的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即从受到伤害耽搁工作之日计算至定残之日的前一天,定残之后赔偿残疾赔偿金,不再赔偿误工费。受害人因伤害死亡的,也要对实际的误工费进行赔偿,误工费的计算,从侵权行为开始计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时止。不过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未对此予以明确,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
误工费赔偿的标准和计算
误工费赔偿的标准之一,就是按受害人平时的平均工资或实际收入的数额计算。在审判实践中,比较难处理的问题是怎样确定误工工资的赔偿数额,因为受害人在受到损害前,有的有固定收入,有的没有固定收入,因而应当分为两个标准。其一,对有固定收入的,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应当按照其实际减少的损失计算误工费损失赔偿。固定收入在实际生活中有很大差异,例如,一般的工薪阶层,收入相对均衡;但对于高收入阶层者而言,则很悬殊。在《国家赔偿法》中,对误工实际损失规定了一个上限,即超过全国年平均工资5倍的,只赔偿5倍。这种做法有的法院效仿过,但这种赔偿限制是不对的。因为误工损失就是实际损失,实际造成了多大的损失就是多大的损失,赔偿就应当按照这样的范围确定。至于受害人是否能够负担得起,则是执行的问题。其二,对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在计算误工费的误工损失的标准上分为有固定收入与无固定收入两种情形,这是非常科学合理的。在法院处理误工费赔偿的案件中,应当以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为准。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误工费赔偿依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并据此来确定具体的误工费赔偿数额。其计算方法上,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该实际减少的收入必须是实际丧失的收入,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课酬、合法的兼职收入等,但一般不应包括企业经营者作为受害者时所丧失的经营利润损失,因为经营利润是通过企业的资金、设备、人员组织等多种综合因素创造的,并非受害人一人的劳动所能创造的。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受害人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乘以误工时间计算,或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乘以误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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