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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

人身损害赔偿一次性给付赔偿的原则

日期:2012-02-18 来源:人身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杨立新 阅读:58次 [字体: ] 背景色:        

1.一次性给付赔偿是人身损害赔偿的原则
人身损害赔偿中,赔偿义务人对赔偿权利人遭受的全部损害,包括财产损害与精神损害都应当进行赔偿。即使就财产损害而言,其包括所受损害与所失利益两种,它们在确定上是不一样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住宿费、丧葬费等所受损害大体上现实明确,对此基本上实行一次性给付的赔偿方式;而对于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所失利益,由于其系将来的利益损失,各国对此赔偿实行一次性给付还是定期金给付存在差异,主要有绝对的一次性给付;以一次性给付为原则,而以定期金给付为例外;以定期金给付为原则,而以一次性给付为例外;采取一次性赔偿还是定期金赔偿,由法官自由裁量决定四种立法例。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给付方式有一次性给付赔偿与定期金赔偿两种方式,但这两种方式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地位不是同等的,一次性给付赔偿是原则,定期金赔偿只是对特定的赔偿项目适用。本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可见,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采取的是“以一次性给付为原则,以定期金给付为例外”的模式。
一次性给付赔偿,即把将来的多次赔偿一并计算,在现在作一次性赔偿,使这一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因一次性赔偿完毕而即时消灭,而不论受害人的生命时间长短,只按照当地的平均寿命计算。这也是我国通行的人身损害赔偿方式。
在过去,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之所以差不多都采取一次性给付赔偿的形式赔偿人身损害,一方面是因为在过去的长期实践中,公民的收入很低,人身伤害的实际财产损失也不高,整个侵权行为法对于赔偿的规定也很低,这就使得适用一次性给付赔偿的方式赔偿人身损害具有可操作性;另一方面,实行一次性给付赔偿的方式,可以即时消灭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对于解决纠纷十分有利,因而对现在人身损害赔偿普遍采用一次性给付赔偿的方式。这说明一次性给付赔偿的方式具有积极的意义,在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具有继续广泛适用的可能,应当将其作为赔偿方式的一个原则对待。
当然一次性给付赔偿存在不准确、无法适当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导致赔偿义务人负担过重而破产或支付不能、对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利等缺陷,这需要对某些赔偿项目实行定期金赔偿的方式来缓解。
2.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
一次性给付的原则并不意味着对赔偿金必须都是一次性向赔偿权利人支付,只是做一次性赔偿的计算,除了一次性向赔偿权利人给付外,还可以采取分期给付的方式,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常见的做法。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行分期给付时,由于受害人将法律规定的现实一次性取得的款项作为分期多次取得,使他本人可以存入银行或进行投资而获取的利息或利润不能获得,将使受害人的利益受到损失;同时加害人将法律规定的现实一次性给付的款项作为分期多次给付,他可以将尚未给付的款项存入银行或进行投资,以获取利息或利润。因此,将一次性给付的款项作为分期多次给付时,宜加上法定的利息,这样也是合情合理的。用公式表示就是:每期应实际支付的赔偿金数额X等于每期应支付的赔偿金数额A,加上每期应支付的赔偿金数额A乘以利率r再乘以支付日n1判决生效日n2的时间差,即:
X=A+A×r×(n1- n2)
另外还要注意,有时,如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等所失损失进行一次性给付时,使得本应当在以后支付的赔偿金得以提前支付,这就使得在此情形下产生不公。解决的办法,就是将提前赔偿的赔偿金扣除利息因素,通常考虑采用的法定利率为5%,计算的公式是“霍夫曼计算法”,即单利计算法,内容是:为了计算n年后的每年给付赔偿金A的现在价额X,其利率为r,计算公式为:
X = A / (1+r n)
例如,3.25万元提前一年给付,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则为:
X = 32500元 / (1+5%×1) =32500元 / 1.05 = 30952.38元
这就是提前一年给付的赔偿金的实际数额,余类推。
3.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
既然一次性给付赔偿是人身损害赔偿方式的一个原则,人民法院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首先,应当对现在的一次性给付赔偿的方式予以改造,使之更具科学性、合理性。我国现在在人身损害赔偿中虽然也存在一次性给付赔偿的方式,但现在立法和司法实务中的一次性给付赔偿的方式存在不公平、不合理的因素。我们认为,对于现在的一次性给付赔偿的形式,不是不能采用,而是在采用时应当避免这种赔偿形式的弊病,剔除其不公平、不合理的因素。这就需要对其加以改造,借鉴国外侵权行为法中的科学、合理的做法,如把将来的多次性终身赔偿改为现在的一次性终身赔偿,应当扣除提前给付的赔偿金的利息因素,使加害人不会因为提前赔偿而受到太大的财产损失,也不会使受害人由于提前接受赔偿金而在利息因素上取得不当利益。
其次,应当注意一次性给付赔偿与定期金赔偿两种方式不能并用。一次性给付赔偿与定期金赔偿并非是并行不悖的,两者在许多方面是冲突的,在采用一种赔偿方式的同时就排除了采用另一种赔偿方式的可能。
再次,应当注意一次性给付赔偿与定期金赔偿两种方式不是处于同等地位,应当处理好两者的适用关系。在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赔偿的方式时,应当以一次性给付赔偿金额的方式为原则,优先适用一次性给付赔偿。实际上,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规定,只有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才适用定期金赔偿,本司法解释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各项损失的实际赔偿,除了这三种赔偿项目之外皆不适用定期金赔偿的方式,对这些赔偿项目不存在探讨适用定期金赔偿与一次性给付赔偿关系的必要。只有在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时,才需要处理好一次性给付赔偿与定期金赔偿的适用关系,此时应当原则上适用一次性给付赔偿,只有赔偿义务人提出请求,并符合了有关条件后才适用定期金赔偿的方式。
此外,人民法院在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时,应当坚持一次性给付的赔偿方式这一原则,这有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避免滋生纠纷,也可以有效地保护受害人和其他赔偿权利人。需要注意的是,一次性给付必须以金钱的形式给付,不得以其他形式代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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