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实务探讨

关于保护私人合法储蓄、投资和财产继承权等合法权益的规定

日期:2012-07-30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32次 [字体: ] 背景色:        

物权法解释:第六十五条【保护私人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 私人合法的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继承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解释】本条是关于保护私人合法储蓄、投资和财产继承权等合法权益的规定。

私有财产不仅包括上一条规定的不动产和动产,也包括私人合法储蓄、投资及其收益的财产权以及上述财产的继承权等其他合法权益。

(一)储蓄

这里的储蓄主要是指日常生活中所讲的存款储蓄,即指公民个人将合法拥有的、暂时不用的货币存人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等信用机构,当存款到期或客户随时兑付时,由信用机构保证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的一种信用行为。按存款期限分,储蓄分为活期储蓄和定期储蓄之分;按存款机构,储蓄一般分为银行储蓄、信用社储蓄和邮政储蓄。储蓄不论是对个人还是对国家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对个人来说,储蓄存款作为一种金融资产,是私人财富的一种存在形式。个人将货币存放到银行,一方面可以保障现金的安全;另一方面通过银行支付利息和归还本金,可以增加财富,改善生活。通过储蓄行为,也利于培养科学合理的生活习惯。对国家而言,储蓄是国民收入扣除最终消费的剩余,是投资活动所需资本赖以形成的源泉,是经济增长的制约因素。据有关部门统计我国经济发展的资金有70%依靠银行信贷,而银行信贷资金来源中,居民储蓄存款居第一位,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是居民的储蓄存款支撑了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另外,通过储蓄,国家可以保持适当的货币流通量,从而维持市场供求平衡、物价稳定,人民生活水平及社会的安定。

据中国人民银行2006年12月公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06年10月末,人民币储蓄存款余额为15.8万亿元。由此,可见储蓄已经成为私有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宪法和民法通则关于保护私有合法财产的规定,本条明确规定了储蓄受法律保护。需要强调的是,只有合法的储蓄才受法律保护。所谓合法的储蓄,一是存款的来源合法,二是存款的机构是依法批准可以从事储蓄业务的机构。

(二)投资

投资是指将现有的资金或者可用于消费的价值投入到未来可以获取更大价值的经济活动。投资活动主体与范畴非常广泛,这里是指私人投资,主要的方式通过购买股票、基金、债券、期货以获取更高的资本收益,也包括将资金投入到企业中以扩大再生产或者获得资产收益等行为。对国家而言,投资活动是决定经济增长的最基本因素,投资使得生产得以在扩大了的规模上进行,成为经济不断持续增长的推动力。对私人而言,投资是个人财富增长的重要手段。因此,依法保护合法的投资及其收益是保护私人财产的重要内容,也是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需要强调的是,违反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投资行为以及以此获得投资收益不受法律保护。

(三)继承权

继承权是指在自然人死亡后,根据遗嘱或者法律规定而承受死者遗留财产(遗产)的权利。继承遗产也是私人获得财富的重要手段之一,尤其是近几年,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拥有的财富不断增加,个人对其合法的财产可以依法自由地支配,当然有权决定自己死后财产的归属,这是私人财产权的重要内容之一。宪法第十三条就明确规定了,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因此,本条依据宪法做了同样的规定。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继承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继承权发生的根据是法律的规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遗嘱的指定。根据我国继承法、婚姻法的规定,我国继承权取得的根据有:(1)基于婚姻关系而相互取得配偶财产的继承权。(2)基于血缘关系而取得继承权,即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基于血缘关系而取得继承权。(3)基于扶养关系而在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取得的继承权。自然人在生前可以依法自由支配自己所有的财产,其中就包括了通过遗嘱的方式来决定自己死后财产的归属。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的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1)公民的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根据本法的规定,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都可以作为遗产,因此,私人所有的一切合法的不动产、动产以及金钱、投资收益等都可以作为遗产。

除了上述的规定,本条还规定了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私人的其他合法权益,如依照专利法保护私人的专利权,依照著作权法保护私人的著作权等。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