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团队 旗下网站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实务探讨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日期:2012-07-30 来源:北京损害赔偿律师网 作者:北京损害赔偿律师 阅读:170次 [字体: ] 背景色:        

物权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一条【遗失物保管】

第一百一十一条 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解释】本条是关于遗失物保管的规定。

对遗失物的保管,有许多此立法例。例如,德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六条规定了保管义务:拾得人有保管遗失物的义务。瑞士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规定:对遗失物应妥善保管。我国《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第五十六条规定:客流量较大的车站应设失物招领处。失物招领处对旅客遗失物品应妥善保管,正确交付。遗失物品需通过铁路向失主所在站转送时,物品在5kg以内的免费转送,超过5kg时,到站按品类补收运费;但对第五十二条中所列物品及食品不办理转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九十八条规定:拾得物灭失、毁损,非因拾得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拾得人将拾得物据为己有的,应当责令其返还或者承担赔偿责任。

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在返还失主或者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后在遗失物被领取前,也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坏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遗失物不易保管或者保管费用过高的,公安机关可以及时拍卖、变卖,保存价金。拾得人和有关单位不能自行拍卖、变卖遗失物。


特别声明:本网站上刊载的任何信息,仅供您浏览和参考之用,请您对相关信息自行辨别及判断,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本网站部分内容转自互联网,如您知悉或认为本站刊载的内容存在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联系本站网络服务提供者或进行网上留言,本站将在第一时间核实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联系电话:15313195777。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