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房东收回店面是否要向承租人支付店面转让费关于转让费,我国目前法律对此并未进行规定。笔者同意转让费是指租户在店铺租期内(未到期)征得房东同意后将房屋转租,把和房东之间的租赁剩余期限,以空店形式或者连同租户的装修、原来购买的设备、经营的项目(货物、加盟许可费、其他无形资产)等,一并转给下一个租户,其向下一个租户收取的超过应收取房租的费用为转让费。
也谈《小孩网上购物行为是否有效?》互联网的出现对传统法律特别是合同法产生了冲击,但互联网改变的是合同的订立、履行方式,并未也不应触及民法、合同法中诸如基本原则、民事行为能力等根本性规定。因此,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网络购物合同的效力,应当原则上遵循传统民法的规定。
也谈《租期已满却不搬离属于何种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35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第236条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离婚案件法律适用指引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结婚登记程序法律依据:《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恋爱关系终止后购置房屋的权属确定男女双方在恋爱的过程中,难免会有财物上的往来。尤其是随着双方婚期的临近,双方处于对未来生活的向往或者彼此之间的信任,还会单方或者双方共同购买房屋等财产为结婚做准备。一般的法律观念认为,这种财物上的往来属于一种赠与关系,只要赠与物已经进行了交付或者登记,赠与行为即已经完成,赠与方无权要求返还。但是,实践中有一些财产涉及金额较大,比如房屋、车辆等,若按照上述理论进行认定,存在法理认定和社会公平之间的冲突。
死亡赔偿金不属于遗产,明确“死亡赔偿金”如何分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对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是这样解释的:公民可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主要包括有价证卷和履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以及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的收益。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的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民的遗产并不包含公民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时事故责任者支付的“死亡赔偿金”。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按揭”房屋分割问题探讨确定“按揭”房屋权利归属的认定标准。根据“按揭”房屋的不同类型,充分考虑首付款的资金来源和出资比例,以及所有权的时间,还贷的时间和金额等多种因素,区分“按揭”房屋的权利属性。对于由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双方共同还贷的“按揭”房屋类型,可以依据婚前首付款在总房款中的比例判定。
浅谈不服追加被执行主体裁定的救济方式对被执行主体的追加无疑属于一种执行行为(追加属于积极的执行行为,不追加属于消极的执行行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对执行行为不服当然只能通过异议、复议的方式予以救济。同时,因被执行主体的追加是一种执行行为,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执行文书格式,也不宜在裁定书尾部直接告知申请人有提出书面异议的权利,宜另行告知。
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机制问题的调研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衔接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被执行人具有破产能力,即是企业法人;(2)被执行人达到破产界限,即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3)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一般来说,第二项条件可以由执行法院根据执行案件材料作出判断,而不必达到“证明”的程度;第三项条件则应当有执行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意见或者有其签字确认的同意转入破产程序的笔录等材料作为基础。
手机号实名制与司法送达之思考实践中,基层组织或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往往因为担心承担责任而不愿配合,拒绝提供其个人信息,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的情况常常发生,更不用说在调查笔录上加盖基层组织和小区物业公章。走访调查过程会耗费大量司法资源,如果受送达人的户籍所在地或公司注册地不在法院辖区内,以上过程会变得更加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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