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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出租房屋不登记、装修制造噪音这些都是违法行为
    日期:2016-03-23 点击:377次

    出租房屋不登记、装修制造噪音这些都是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予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 如何写法律文书中认定的事实”部分
    日期:2016-03-12 点击:300次

    如何写法律文书中认定的事实”部分二是相对准确描述。我们知道不可能每一个案件都是在监控下发生的,不可能都精确到分钟”,所以大家常常可以看到很多文书中用了许”这个字,如2011年12月6日15时许”,这个许”表示的就是约略、估计、可能的意思。如何来决断这个许”到底是14时许”还是15时许”,或者是16时许”?这就需要办案人员从被害人的陈述中、被告人(嫌疑人)的供述中、证人证言或其他证据中去综合查找、判断。

  • 违反公序良俗、法院不予支持
    日期:2016-03-11 点击:347次

    违反公序良俗、法院不予支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 农村房屋怎么过户给子女
    日期:2016-03-11 点击:328次

    农村房屋怎么过户给子女农村中的房子没有房产证的话,要想将房子过户给子女,可以直接到村委会进行改名。农村自建房屋与土地分离,宅基地使用证上是你的名字,想过户到你儿子名下,需要到村委会、土地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 当法院判决和房产登记不相符时应该怎么办
    日期:2016-03-07 点击:1055次

    当法院判决和房产登记不相符时应该怎么办《物权法司法解释》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在分割共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等案件中作出并依法生效的改变原有物权关系的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拍卖成交裁定书、以物抵债裁定书,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八条所称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程新文也进行了详细解读。

  • 打房屋纠纷官司要缴纳哪些费用
    日期:2016-03-06 点击:202次

    打房屋纠纷官司要缴纳哪些费用诉讼费用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案件受理费,二是其他诉讼费用。 房产案件属于财产案件,其案件受理费等按照争议的金额以一定的比例缴纳诉讼费是你在起诉时候需要交给法院的。诉讼费由原告预交,官司结束以后由败诉方承担。就是说,你交了诉讼费,如果官司你赢了,法院会把诉讼费退还给你的。

  • 关于房产纠纷仲裁的程序知识
    日期:2016-03-06 点击:140次

    关于房产纠纷仲裁的程序知识房屋买卖争议,包括房产买卖合同、价格、优先购买权等方面的争议;房屋所有权的争议,包括所有权归属、价格、变更、析产、交换等方面的争议;房屋使用权争议,包括租赁、租金、强占、返还、占有、交换、转让等方面的争议;他项权利与相邻关系,包括通行、典当及与相邻房屋发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等方面的争议;房屋修缮的争议,包括房屋修缮的工程项目及安全检查的鉴定、各项工程费用的承担等方面的争议。

  • 房屋内部认购受法律保护吗
    日期:2016-03-06 点击:275次

    房屋内部认购受法律保护吗现在有些开发商在领取销售许可证前,就开始搞内部认购。内部认购时的价格往往比开盘时是低几十元至上百元。内部认购是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明令禁止的行为。所以有些购房者即使与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甚至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契约》,也不能到房地产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内部认购时,利益与风险并存,购房者不能因小失大,一旦发生危险,购房者将吃大亏。

  • 农民转为城镇非农户口,村委会可否收回其承包的土地
    日期:2016-03-06 点击:399次

    农民转为城镇非农户口,村委会可否收回其承包的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 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若干法律问题新探
    日期:2016-03-03 点击:119次

    我国最高额抵押制度若干法律问题新探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零三条至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第五十九条至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一条至第八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最高额抵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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