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赔问题的认定思路
    日期:2016-03-28 点击:296次

    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为由拒赔问题的认定思路以保险公司不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改变了车辆的使用性质为由,对其主张不予支持。这种情况下,绝大部分判决并未先行就保险公司所主张的免责条款的效力问题进行讨论,而仅仅是以保险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被保险家庭自用汽车、非营业用汽车改变使用性质从事营业运输为由,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日期:2016-03-28 点击:267次

    《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理解与适用 《解释》第1-4条将对生产、作业负有组织、指挥或者管理职责的负责人、管理人员等具有生产经营单位管理者身份和职务的人员纳入相关犯罪的主体范围。由于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的业务过失行为与事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一般较为明显,逻辑上容易理解,司法实践中,大部分案件的处罚对象也主要是上述人员。除此之外,《解释》还明确将单位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纳入刑事追究的范围,但实践中对于实际控制人、投资人的范围界定问题一直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明确。

  • 雇主责任险约定按比例赔付是否有效
    日期:2016-03-27 点击:229次

    雇主责任险约定按比例赔付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本案中,雇主责任保险条款第二十七条第(二)项B款,虽然不是规定在免责条款中,但属于比例赔付,故根据司法解释仍应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 关于房屋买受人与抵押权人权利冲突处理的思考
    日期:2016-03-27 点击:140次

    关于房屋买受人与抵押权人权利冲突处理的思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在未能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的情况下,韩某并不能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但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审理诉讼案件和非讼案件终结后,依据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实体争议或者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作出权威性判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民事司法文书。

  • 如何计算房屋保修期
    日期:2016-03-27 点击:180次

    如何计算房屋保修期(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两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两年。

  • 农村土地和房屋均可向银行抵押贷款
    日期:2016-03-27 点击:133次

    农村土地和房屋均可向银行抵押贷款贷款人应当统筹考虑借款人信用状况、借款需求与偿还能力、用于抵押的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价值等因素,合理自主确定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抵押率和实际贷款额度。鼓励贷款人对诚实守信、有财政贴息、农业保险或农民住房保险等增信手段支持的借款人,适当提高贷款抵押率。

  • 房子卖给子女、继承、赠送哪种方式最省钱
    日期:2016-03-25 点击:198次

    房子卖给子女、继承、赠送哪种方式最省钱受近期契税政策的调整,相比房产赠与和房产继承,把房子卖给子女确实是能省下不少钱来。一是赠与的费用过高,二是房产继承的流程也比较复杂。本案例中,选择卖给子女的方式还是比较不错的,比较省钱。但由于受房屋面积,居住年限,首套、二套、多套等的限制。如果在将房子卖给子女的过程中,需要按照最高的标准来缴纳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和契税,则买卖过程产生的费用,可能就会比房产继承高出不少了。在把房子给子女时,可以优先考虑的就是卖给子女或者继承过户给子女。

  •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房地产买卖与抵押、租赁交叉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日期:2016-03-25 点击:233次

    上海高院关于审理房地产买卖与抵押、租赁交叉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一般而言,借贷合同与提供担保的房屋抵押合同之间构成主从合同关系,而房屋买卖合同与房屋抵押合同之间不形成主从合同关系。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有效,房屋抵押合同不存在其他无效因素,一般应认定为有效。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则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买受人若设定房屋抵押权,则成为无处分权人。无处分权人设定的房屋抵押权,抵押权人可基于《物权法》第106条的规定取得。

  • 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能否成为工程结算的依据
    日期:2016-03-23 点击:908次

    国家审计机关的审计能否成为工程结算的依据我国《审计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 最高院:房地产纠纷案件常见问题裁判意见
    日期:2016-03-23 点击:218次

    最高院:房地产纠纷案件常见问题裁判意见《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相当于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最高法院认为:首先,该条所规定的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是指当事人能够基于合同的履行而从该合同直接获得的利益,而并不包括因为合同无效导致超市无法营业所带来的预期营业损失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