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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务探讨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实务探讨栏目包括北京律师及各地法官及学者对损害赔偿索赔各类实务问题的探讨分析。诸如北京资深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问题的探析,专家赔偿律师对法院管辖权问题的探析,北京律师对人身损害赔偿请求人的认定,各地资深律师对同命不同价的法院判决的探讨以及离婚损害赔偿如何索赔等实务问题的探讨。

  • 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有法律效力吗
    日期:2016-02-17 点击:156次

    擅自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有法律效力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 多份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
    日期:2016-02-17 点击:224次

    多份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当事人办理离婚手续前若先后签订了几份离婚协议,后签订的离婚协议内容并未涵盖前面离婚协议中的某些内容,在前签订的这些内容也具有明确性和可操作性。在这种情况下,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之后没有协议,而民政局备案协议书中涉及的约定,以民政局备案的协议书中的约定为准;若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约定没有涉及而之前的离婚协议书有详细的可操作的具体描述,应该说之前约定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 婚外性行为现场证据的效力认定
    日期:2016-02-17 点击:121次

    婚外性行为现场证据的效力认定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6]依通说观点,隐私本身并无合法与非法之分,只要是满足“不愿他人知晓”或“不便他人知晓”的个人信息、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即构成隐私。

  • 继承法的主要内容和原则
    日期:2016-02-16 点击:142次

    继承法的主要内容和原则继承权是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权利,因而是继承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继承权,也就构不成继承法律关系。研究与继承相关的问题,首先应该把握好继承权这一概念,离开继承权说继承就没有实际意义。

  • 关于继承法中“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辨析
    日期:2016-02-16 点击:150次

    关于继承法中“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辨析在继承法第十条里,为了确定特定亲属的继承权,有三处用到的都是扶养关系一词:在论及子女相对于父母的身份关系时用“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在论及父母相对于子女的身份关系时用的是“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在论及兄弟姐妹之间的身份关系时用的是“有扶养关系的兄弟姐妹”。从中可以看出,扶养关系泛指家庭成员之间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顾、精神上的关爱,即包括长辈对晚辈亲属的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扶养、晚辈对长辈亲属的赡养三种具体形态。

  • 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研究
    日期:2016-02-16 点击:155次

    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研究,虚拟财产既区别于网络运营商提供的运行环境,又与其他网络终端用户的资源相区别,即虚拟财产区别于其他公共网络资源和现实财产,具有排他性和专有性。用户可以使用相关账号和密码等登录服务平台,并可占有、使用、支配、处分自己在网络中的各种虚拟财产。用户及其继承人要想取得这些虚拟财产,一般要取得网络运营商的授权或配合

  • 关于涉外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
    日期:2016-02-16 点击:134次

    关于涉外遗产继承的法律适用问题我国公民继承国外遗产,要根据国际惯例,参照财产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办理。各国都有自己的民法、继承法,明确规定了被继承人遗产的管理、处置方法、继承人顺序、继承时效以及办理继承遗产的必要程序等问题。

  • 房产众筹迅速发展 法律知识必不可缺
    日期:2016-02-15 点击:111次

    房产众筹迅速发展 法律知识必不可缺众筹,简单来说就是大众筹资,指通过公开展示产品或项目创意,用捐赠资助、预购产品等形式,向公众募集项目资金的一种项目融资方式。在互联网时代,它的运作模式是:网络门户搭建一个项目推广的平台,提供信息配对的服务——有资金需求的企业或个人(项目方)将创意项目放在平台上,资金方在网络门户上寻找自己感兴趣并愿意投资的项目,使得项目方能够利用筹集到的资金将创意转化为产品(或者说促进产品的生成)。

  • 房产设立抵押权要登记 仅有合同不具法律效力
    日期:2016-02-15 点击:94次

    房产设立抵押权要登记 仅有合同不具法律效力关于抵押登记与抵押合同、抵押权的关系问题。《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定金罚则问题
    日期:2016-02-14 点击:207次

    关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定金罚则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9条规定:“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可以采用下列方式担保债务的履行:(三)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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