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司法鉴定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司法鉴定栏目内容包括: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本,司法鉴定申请的程序,司法鉴定的期限与费用以及司法鉴定机构与部门等问题。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

  • 浅谈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日期:2015-05-01 点击:497次

    浅谈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法官在办理案件中审理和调解的已不只是过去简单的社会法律关系,单靠法学理论已不能完成对全部审判过程的指导,大量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需要依靠即懂法律知识又有专业技术的人员,运用专业科学知识和专业科学技术手段依法为法官正确判断和使用证据提供技术支撑,可以说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对审判工作的支持会越来越重要,已成为司法保障工作的重要手段。

  • 浅议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
    日期:2015-04-30 点击:213次

    浅议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鉴定人不愿出庭作证或接受询问。限于鉴定人职业性质的不同,鉴定人与委托法院距离的远近,涉及鉴定案件情况的复杂,当事人因争议较大、分歧严重而情绪激烈,以及出庭过程中不可预测的因素,实践中,鉴定人往往因工作繁忙、人身安全、畏惧庭审等原因而不愿出庭作证或接受询问。

  • 司法鉴定“三乱”现象有待规范
    日期:2015-04-29 点击:257次

    司法鉴定“三乱”现象有待规范要建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相对独立的鉴定制度。应规范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情形,鉴定人应由法官指定,鉴定报酬由法官确定并通过法院支付,使鉴定人和当事人之间没有委托关系和金钱接触,以此来保证鉴定的公正性。

  • 当前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
    日期:2015-04-23 点击:257次

    当前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重新鉴定问题是我国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当前鉴定机构仪器设备的先进程度和鉴定人员的技术经验水平差别较大,鉴定人的职业道德操守层次不一,加上人民法院鉴定部门跟踪、监督能力有限,所有这些主客观方面的因素都有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从而使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的整个过程和实体结果可能产生怀疑。在此情况下,赋予当事人基于相关证据上的合理怀疑而申请重复鉴定或补充鉴定的选择权、申请权很有必要。

  • 影响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效率的因素
    日期:2015-04-23 点击:122次

    影响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效率的因素由于没有和鉴定机构进行有效沟通,造成鉴定机构选取不合理,导致时间浪费。司法鉴定机构的业务往往要排期,如当事人选取的鉴定机构正值业务量大时期,就需要等待较长时间才能取得鉴定结果。  

  • 浅谈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问题
    日期:2015-04-10 点击:127次

    浅谈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问题公检法司各部门的法医,不仅是本部门的技术中坚力量,也是我们司法鉴定技术的一笔财富,如果去除是资源的浪费。即然各部门采取鉴定标准统一,笔者认为,公检法司各部门的法医应统一组织,统一部署统一领导,统一监管,统一之下,显得有声有色,有章可循,步调一致,方体现司法鉴定的合法性、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保证案件质量,彰显司法公正。

  • 人身伤害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日期:2015-04-04 点击:197次

    人身伤害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鉴定的作用。一是证明案件事实。例如证明身份关系是否存在。二是确定因果关系。在医疗事故案件中,经常需要就侵害发生的因果关系进行法医学鉴定,如判定目前的症状与医院的医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并进一步确定医疗机构的过错程度。三是明确赔偿范围。如《民法通则》第119条规定的赔偿项目,需要由专业机构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后进一步确定具体数额。

  • 鉴定申请权的期限义务及法律后果
    日期:2015-04-03 点击:226次

    鉴定申请权的期限义务及法律后果前者适用于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即明知或应知需要通过鉴定确认并无需受对方当事人否认态度影响的待证事实,如伤残等级鉴定、医疗事故鉴定等;而后者则应是对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不能对需要鉴定的事项做出合理判断情况下设置的救济途径,其作用在于帮助当事人谋求举证期限内不能客观、合理谋求的鉴定申请权,使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得以科学平衡。

  • 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有待规范
    日期:2015-04-02 点击:170次

    民事诉讼中鉴定人出庭有待规范明确鉴定人出庭作证程序的启动标准。就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的程度、内容及范围作出较为细化的规定,并赋予审判人员相应的审核权,对于明显不能成立的异议申请,审判人员有权予以驳回。

  •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伤残等级应适用何种鉴定标准
    日期:2015-03-23 点击:454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伤残等级应适用何种鉴定标准由于雇员与雇主之间的关系为狭义的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而且工伤中伤残补助金与人身损害中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不同,不能既按照工伤的伤残鉴定标准确定伤残等级后,又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计算赔偿金,这显然矛盾的。因此,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的适用范围,雇员在从事被雇佣活动中受伤的伤残等级鉴定不能适用该标准,而应适用《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50111639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