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司法鉴定栏目内容包括: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本,司法鉴定申请的程序,司法鉴定的期限与费用以及司法鉴定机构与部门等问题。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
鉴定程序有误能申请抗诉吗
浅谈我国刑事鉴定结论的完善鉴定结论,又称鉴定人意见,是指具有专门知识或技能的人接受委托或邀请,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后所作的论断和提出的意见。鉴定结论是诉讼证据的一 种,不同于证人证言等人证,因为鉴定人没有直接或间接感知案件情况,鉴定结论是表述判断意见而不是陈述事实情况。
我国司法鉴定委托权的归属问题的探讨当事人只要将有关的材料提交给法院就应视为完成了举证的行为,是否需要鉴定可以由法院决定。要保证审判的公正,关键是在制度上保证法院在需要鉴定的时候能决定鉴定、委托鉴定,并在不同鉴定人之间对鉴定结论发生争议时通过适当的方法进行审查。否则,即使将委托鉴定权赋予当事人,也不能保证审判人员能正确地审查鉴定结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仍然不能得到保证。
浅析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缺憾与重构分散型的司法鉴定体制和鉴定人的当事人化,使控辩双方掌握鉴定的主动权,双方可各自选任自己的鉴定人,实质上把鉴定结论当作有利于自己一方的证据来源,这种鉴定制度可以借助处于对立面的当事人双方的相互制约机制,使对诉讼两方面的鉴定事实和意见都得到充分的注意,有利于全面揭示案件的客观事实。但鉴定人当事人化使鉴定结论带有极大的倾向性;同时可能出现由于不同程序、不同标准等原因产生的鉴定纠纷,导致反复鉴定的多发,使人们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和公正性深感怀疑,从实际情况看,其鉴定结论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远逊于集中型的司法鉴定制度。
当前司法鉴定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笔者几年来从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时所遇到的。这些问题的存在,有的是法律不完善,缺乏具体规定造成的;有的是法律意识不强,受利益趋动导致的,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损害了法律的权威,要革除弊端,完善司法鉴定体制和程序,必须对司法鉴定体制进行改革,制定具体明确的法律法规,以供司法鉴定人员操作,同时也为审判执行部门提供快速有效的证据。为此笔者提出一些不成熟的建议,期冀引起立法机关的注意。
法官审查运用法医学鉴定结论时容易出现的几种错误认识 法医学伤情鉴定结论,不仅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所致的损伤参照轻伤标准评定为轻伤,对过失或意外原因造成的损伤,为了便于处理,亦按轻、重伤标准评定损伤程度为轻伤或重伤。但在实际工作中有一部分人一听说是轻伤,就认为构成犯罪了,属于刑事案件,往往造成不必要的误解。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能按照刑法学上犯罪构成要件来确定,而不能以出现某种结果为标准,结果与行为之间必须有直接因果关系才能认定是否构成犯罪。
浅谈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法官在办理案件中审理和调解的已不只是过去简单的社会法律关系,单靠法学理论已不能完成对全部审判过程的指导,大量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需要依靠即懂法律知识又有专业技术的人员,运用专业科学知识和专业科学技术手段依法为法官正确判断和使用证据提供技术支撑,可以说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对审判工作的支持会越来越重要,已成为司法保障工作的重要手段。
浅议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之完善鉴定人不愿出庭作证或接受询问。限于鉴定人职业性质的不同,鉴定人与委托法院距离的远近,涉及鉴定案件情况的复杂,当事人因争议较大、分歧严重而情绪激烈,以及出庭过程中不可预测的因素,实践中,鉴定人往往因工作繁忙、人身安全、畏惧庭审等原因而不愿出庭作证或接受询问。
司法鉴定“三乱”现象有待规范要建立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相对独立的鉴定制度。应规范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的情形,鉴定人应由法官指定,鉴定报酬由法官确定并通过法院支付,使鉴定人和当事人之间没有委托关系和金钱接触,以此来保证鉴定的公正性。
当前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中存在的问题重新鉴定问题是我国司法鉴定实践中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当前鉴定机构仪器设备的先进程度和鉴定人员的技术经验水平差别较大,鉴定人的职业道德操守层次不一,加上人民法院鉴定部门跟踪、监督能力有限,所有这些主客观方面的因素都有可能影响鉴定结论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公正性,从而使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的整个过程和实体结果可能产生怀疑。在此情况下,赋予当事人基于相关证据上的合理怀疑而申请重复鉴定或补充鉴定的选择权、申请权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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