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人身损害赔偿律师司法鉴定栏目内容包括:司法鉴定申请书范本,司法鉴定申请的程序,司法鉴定的期限与费用以及司法鉴定机构与部门等问题。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或者说,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由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法定鉴定单位,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送一种活动。
鉴定机构采用复印件作为鉴定资料,是否系无效鉴定材料当事人提交复印件作为证据使用,并非当然属于无效证据,是否能够作为定案依据,应当结合其他证据和案件具体情况加以判断。
北京市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实施细则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监督管理,促进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依法诚信执业,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北京市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机构诚信等级评估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细则。
律师应如何恰当应对庭审中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伴随着各类经济犯罪案件的日益增多,“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作为控方指控犯罪嫌疑人经济犯罪事实的重要证据越来越多地出现在我国刑诉案件的庭审之中。面对庭审中越来越多的“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或“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不少了解“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制度的律师学会了利用“专家辅助人”的外援力量,携手会计专家一起出庭质证“司法会计鉴定意见”,指出鉴定意见在存在的各种问题与错误,为维护司法客观公正、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提高我国司法会计鉴定意见的质量做出了贡献。
民事诉讼中笔迹鉴定的实务探讨笔迹鉴定作为民事诉讼中较为普遍的一种鉴定,是司法实务中的“常客”。无论是法官、律师或者其他法律工作者,在其职业生涯中,可能都难免与笔迹鉴定有过“邂逅”,关于笔迹鉴定的趣闻轶事,可谓俯拾皆是。笔者在办案之余,对笔迹鉴定在司法实务中的问题有过几点思考,但都不够全面,不够细致也无法深入。最近疫情居家期间,查阅了部分资料及案例,结合自己的实务经验,将实务中常见的几个问题进行了整理,供大家参考。
法院未就当事人存有争议的鉴定材料组织质证即移送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之情形
一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而另一方不同意,法院能否启动鉴定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后半段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商定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这里的“协商不成”,应理解为既包括“双方均同意鉴定,仅对鉴定部门无法协商一致”,也包括“一方申请鉴定,而另一方不同意,导致协商不能”的情形。对于后者,可由法院指定鉴定机构。故对于一方提出鉴定申请,仅是另一方不同意鉴定的,不存在鉴定程序无法启动之理。
剪下来的头发是不行的,必须是拔下来的,根部连着毛囊的。梳头发的时候,梳子会拽下几根头发,对比下,发根上有白头的就是连着毛囊的。如果本人无法到现场,最好送血液样本,还可以提供沾有精斑的卫生纸、内裤,又或者是血液、尿液、唾沫、羊水、皮肤等。如果是头发必须连同毛囊一起,否则无法提取到需要的DNA。
一审中未提出鉴定申请,二审中是否还可以提出该项申请当事人在一审中不愿申请司法鉴定,未承担举证责任。二审法院可以重新确定举证期,由对方当事人申请鉴定。且申请鉴定属于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法律并未规定一审未申请鉴定的当事人不能在二审提出鉴定申请,其亦在二审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并未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故二审法院批准该项鉴定申请并无不当。
当事人单方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意见”之证明力不能等同于民诉法意义上的鉴定意见
诉讼中的申请鉴定责任由谁承担一般情况下,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案件应当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由原告一方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但行政机关的行为造成原告无法举证的,应由行政机关承担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就有必要对相关财产进行评估或鉴定的,诉讼中的申请鉴定责任应由行政机关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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