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作者:金水法院技术科 邓现民
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标志着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体制改革迈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在人民法院鉴定职能撤销、司法鉴定全面走向社会新的历史阶段,切实加强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是人民法院忠实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保障司法公正,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各级人民法院应充分认识这次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职能调整的重要性,把思想和认识统一到中央指示精神上来,把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做好新时期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上来,进一步推进和规范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笔者还认为,探讨如何完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使之能更好的为审判、执行工作服务,便成为司法技术鉴定人员面临的新课题。下面,结合自己的实践经验,就当前基层人民法院如何做好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谈一些个人看法。
一、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根据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为改革、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调整和加强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保障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发出《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要求高级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建制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机构。并确立了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职责:
1、为本院和下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技术审核服务。对法官提出的涉案技术问题进行解释或者答复,对送审案件中的鉴定文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
2、负责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严格对外委托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
3、负责死刑执行中的技术监督、指导和确认死亡工作;
4、负责司法技术辅助工作调研及技术培训工作;
5、负责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通知》的要求,积极、稳妥、有序地做好司法鉴定机构改革和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职能调整,努力开展司法技术辅助工作,为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服务。
二、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现状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法官在办理案件中审理和调解的已不只是过去简单的社会法律关系,单靠法学理论已不能完成对全部审判过程的指导,大量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需要依靠即懂法律知识又有专业技术的人员,运用专业科学知识和专业科学技术手段依法为法官正确判断和使用证据提供技术支撑,可以说司法技术辅助工作对审判工作的支持会越来越重要,已成为司法保障工作的重要手段。但是,应该看到自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发布实施以后,最高法院重新确定了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职能,而我国一部分法院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没有及时的确定工作思路,职能的法律定位不是很准确,规章制度不健全,工作流程不规范,工作行为随意性较大,鉴定机构名册的类别不够完善,有些鉴定事项无法找到相应的鉴定机构,如动物、古字画、书写时间、自动化仪器、电器类及水污染等,使鉴定委托工作造成困难。有些法院还存在工作程序透明度不够、致使当事人和一些鉴定机构有意见。还有些司法技术辅助人员存在思想不稳定,工作不安心,现有司法技术辅助部门人员的编制不能满足实际工作的需要。以上这些都严重影响了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开展。
三、对当前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几点建议
1、完善制度建设,规范工作行为。
首先,要解决司法技术辅助人员工作职能转变后思想定位问题,明确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职责,调动工作积极性,重新建立工作热情。其次要建章建制,尽快制定出台和完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工作的长效机制,使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有章可依,有法可循。《关于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等有关文件对司法技术辅助工作都作出要求,各基层法院还应制定出适合本院特点的审计、鉴定、评估、拍卖等具体工作流程。如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对审判庭、执行局移交的审计、鉴定、评估、拍卖案件的材料如何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怎么办?不齐全的又怎么办?对签收的案件怎样登记造册、统一编号,选择司法鉴定单位的具体操作方法,如何安排现场堪察,如何督促司法鉴定单位按时保质完成司法鉴定工作等。三是在对外委托司法鉴定工作中,要根据行业类别,分别建立审计、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名册,供当事人选择。列入名册的审计、鉴定、评估、拍卖机构必须具有相关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鉴定机构的选定、督办、送达等工作中,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科学”的基本原则,完善工作制度,狠抓工作落实,最大限度的向当事人向社会公开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的工作程序,制约权力的行使。
2、建立顺畅的信息交流机制,加大监管力度。
在审判执行人员、双方当事人和中介机构之间建立顺畅的信息交流平台,既对法院审判或执行案件需要解决的问题及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向受委托机构作充分说明,又对受委托机构工作中遇到的一些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审判执行人员或当事人进行反馈,保证案件的正常审理或执行,特别是对受委托机构的鉴定期限、收费、现场勘验等问题加强监督,实现案件当事人的合理诉求。建立有效的沟通协调机制,既确保审判、执行部门需要委托的案件及时委托,最大程度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又加大对受委托机构的监督管理力度,提高委托工作质量。
3、加强队伍的建设与管理,提高政治业务水平。
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是一项政策性、技术性、经济性和实践性都很强的工作,要搞好这项工作,必须有一支思想先进、技术过硬、纪律严明、作风正派的队伍。首先要组织全体司法技术辅助人员认真学习领会党的十七大精神,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加强对司法技术辅助人员在工作作风、劳动纪律、廉洁自律等方面的教育和管理。其次要加强支部的党建工作和对党员教育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力,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带头作用,以饱满的工作热情为法院的各项工作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技术支持。三是检查落实司法技术辅助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建立行之有效的长效激励、监督和约束工作机制。四是加强对司法技术辅助人员的学习培训,鼓励他们参加正规专业技术培训,让其学习和掌握最新的科技理论、最新的科技成果、最新的科学实验方法和最新的科学仪器设备,把司法技术辅助人员培养成德才兼备的复合型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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