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申请执行栏目内容包含: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委托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执行案件需要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或强制执行义务人的财产。但是,由于诉讼管辖和执行管辖标准不同,有可能产生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不在执行管辖法院辖区内的情况,人民法院执行这类案件时就需要跨越自己的辖区,造成诸多不便,但是如果由被执行人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可能会更为有利。如若被执行人或被执行的财产在执行管辖法院所在地,委托执行既无便利也无必要。
五类案件难以执行的原因及对策合理配置执行人员是解决执行难的另一对策。现在的执行工作,已经从以前简单、机械的执行方式向更文明、更有效、更人性化的执行方式转变,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实际上已经超越了判决书,特别是执行联动机制的进一步落实,这些都对执行人员的综合素质、沟通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在当前形势下,执行工作的特性极易引发上访、信访案件,所以,选派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警充实到一线执行岗位,是当前形势特别是当前信访形势下所必须的。
完善申请执行期限制度之我见有些诉讼当事人在诉前由于双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谁是谁非只有诉诸法律裁决,法律文书确定了双方的权利义务后,双方本可以通过有关基层组织和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或自行和解,由于“时效”过短,又没有中断、中止、延长的规定,权利人在义务人未能及时沟通的情况下,往往会因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而申请执行,这不但容易激化矛盾,也人为造成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数的上升。
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调解书也应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有能力拒不履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的调解书应当适用拒执罪。理由:一、民事调解书虽然是对双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的确认,但在调解书确定的时间未履行的,原告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作为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方式,手段不应该有区别,事实上三种法律文书的执行也没有区别,但在最后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时,将调解书抛除在外,对于调解案件的申请人显失公平。
人民法院执行和解制度亟需完善对立法上就执行和解制度规定存在的不足,建议立法部门予以完善和补充,从法律上赋予执行和解的强制执行效力。如可规定由法院对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合法有效的予以裁定确认,并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这样还可以避免和解协议随意反悔的现象存在;明确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和计算方法;对已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和解案件,明确规定待义务完全履行后保全裁定才自动解除等。
浅议当前委托执行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建议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的职权划分需要完善。从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看,委托执行中的执行权是被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分割行使的,委托法院享有催办权、中止和终结执行裁定权、当事人对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处理权,受托法院享有强制执行权、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制裁权以及案外人对非属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执行标的物提出的异议的处理权等。
中止执行勿随意执行法官要熟悉了解自己执行的中止案件情况,定期检索中止执行案件,主动寻找执行线索,确保中止案件及时执结。对申请人提供相关的材料或较为具体的执行线索,经过审查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应及时恢复。对执行线索不够具体的,要注重相关证据审查、财产核对,防止恢复执行再次出现中止现象,确保法律的严肃性。
委托执行制度的不足与完善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的职权划分需要完善。从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来看,委托执行中的执行权是被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分割行使的,委托法院享有催办权、中止和终结执行裁定权、当事人对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处理权,受托法院享有强制执行权、对妨害执行行为的制裁权以及案外人对非属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执行标的物提出的异议的处理权等。
严惩“拒执罪”是解决执行难一重要手段也许有人会说,执行有法律,只要依法执行,就象依法执行死刑犯,只要依法了,还有什么案件执行不了。事实上,执行工作确实并非易事。难就难在以下几种情况:1、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故意逃避在外,去向不明;2、被执行人的财产查无下落;3、被执行人转移财产所有权;4、被执行人的自己的到期债权不主张权利;5、被执行企业被人承包或者租赁等等。
我国刑法应加大对逃避执行行为的处罚力度在法律条文的具体设计上,可以考虑取消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罪名,代之以逃避执行罪。条文内容可以修改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或者为逃避义务故意隐匿行踪,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或者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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