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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申请执行栏目内容包含: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 本案能否追加受让瑕疵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日期:2015-12-02 点击:208次

    本案能否追加受让瑕疵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本案的纠纷是关于抽逃注册资金和股权转让效力的纠纷,问题的焦点在于(一)C公司抽逃资金行为是否影响了股权转让的效力;(二)受让瑕疵股权的B公司是否应承担充实注册资金的义务;(三)B公司在本案中能否被追加为被执行主体。下面逐一分析上述三个问题。

  • 无证房产协助执行前是否要先办理初始登记
    日期:2015-11-27 点击:759次

    无证房产协助执行前是否要先办理初始登记并不是登记机构认为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的房屋都不能协助执行。在登记机构认为不具备初始登记条件并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后,执行法院认为理由成立的,将会撤销或变更协助执行通知书,并书面通知房屋登记机构。

  • 房产遭查封 十年后升值咋执行
    日期:2015-11-19 点击:209次

    房产遭查封 十年后升值咋执行关于申请执行人华富和合公司和被执行人前工集团所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协议书》,对其认定将会影响到2005年执行案的处理结果

  • 连父母都要"坑" 不肖子拒返房子被法院强制执行
    日期:2015-11-04 点击:128次

    连父母都要"坑" 不肖子拒返房子被法院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72条规定:“财产所有权的取得,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中,儿子以虚假的方式骗取父母房屋,使父母的财产受到了损失,侵害了父母财产权利。因此,应当承担返还房屋的法律责任。

  • 有瑕疵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能做为执行依据
    日期:2015-10-11 点击:340次

    有瑕疵的公证债权文书是否能做为执行依据申请人向法院申请立案执行,法院立案的依据包括:生效的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

  • 浅析民事执行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
    日期:2015-07-16 点击:335次

    浅析民事执行被执行人的变更与追加民事执行机构是否具有直接裁决变更或者追加执行当事人的权力?这是讨论执行当事人变更与追加问题时必须解决的另一重要理论问题。因为它决定了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变更或者追加执行当事人的可能性和正当性。笔者认为,执行机构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直接裁决变更或者追加执行当事人,符合民事执行权的双重性特征,属于执行裁判权的权能范围。

  • 从实务视角浅议审判与执行的关系
    日期:2015-07-16 点击:312次

    从实务视角浅议审判与执行的关系审判与执行是法院工作的两大主要内容,也是诉讼程序中两个紧密相连又性质不同的环节。审判工作的职责主要是运用裁决权确认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它的性质是“审”;执行工作的职责是通过行使强制执行权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确保权利人实现权利,它的性质是“执”。从某种意义上讲,执行还是审判的继续和延伸。在一般情况下,一个案件要得到完整、圆满的解决,必须经过审判及执行这两道程序。

  • 迟延履行金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日期:2015-07-09 点击:598次

    迟延履行金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迟延履行金基数应当包含执行依据中所有明确的费用,包括本金、利息、诉讼费等费用。在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9〕6号中指出,清偿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清偿的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同期贷款最高基准利率×2×迟延履行期间,因此,所有在执行依据中予以确定的费用,都应当是迟延履行金的基数(包含执行依据明确由被执行人负担而申请执行人已经垫付的诉讼费、评估费等费用)。

  • 试述执行和解运行的程序构建
    日期:2015-07-09 点击:309次

    试述执行和解运行的程序构建,建立执行和解的启动机制。人民法院的执行人员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的同时应当给予被执行人执行和解的提示。对于在执行过程中,没有能力及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可以责令被执行人在如实提供财产的同时向执行法院提交执行和解的方案。对于拒不向人民法院如实申报财产又不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和解方案的被执行人,执行法院可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 民事执行释明中的问题及建议
    日期:2015-07-09 点击:282次

    民事执行释明中的问题及建议执行程序因缺乏释明权机制的衔接,造成法官和当事人在执行调查、财产处理和结案过程中“分道扬镳”,难以形成执行合力。通过执行人员释明,引导被执行人员改变对抗心态是促其自愿履行的重要而有效的方法,同理,说服执行申请人改变心态,积极面对执行不能的困境,通过自愿的理解或者履行方式的改变而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从而保证申请人权益的实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执行人员除了释明以外,还应采取充分发挥司法能动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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