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类案件难以执行的原因及对策
----- 从执行员的视觉看案件执行
作者:洛宁县人民法院 张海萍
近期,笔者对该院未执行完毕的近300起案件做一统计。发现以下三类案件未执结率高,有的终结后一直没法继续执行。具体情况如下: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金,这类案件数量虽不多,但几乎均无法执行。被告人在狱内服刑或者家境贫困等,有的刑满释放后远走高飞,致使这类案件执行率极低。申请人意见很大。建议在审理时,尽量多做调解工作,宁愿让申请人得到的钱少一些,也比大额空头支票好的多。二、民事案件中婚姻家庭案件中的财产部分。这类案件因双方婚约或婚姻的解散而使双方形同仇人,陪嫁及彩礼的退还分厘必争,并且上升为不可调和的矛盾。三、因农村相邻关系引发的拆除、过路、滴水而引发的打架赔偿案件,像此类案件判决时及其明了,但执行时却因双方矛盾较大极难执行。建议审理时也就是在矛盾之初就把矛盾解决,而不是简单的以判了之。四、因三轮车、摩托车引发的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因这几类车辆较少入保险,一旦引发交通事故,巨额赔偿费往往难以执行。以上几种类型的案件申请人在执行无果的情况下往往会迁怒于法院,造成执行上访、信访案件。
基于此,笔者认为:
一、在当前信访形势严峻的情况下,把好立案关是解决这一问题的首要环节,民事案件必须先经过村委民调组织、驻村法官、社会法庭、司法所等调解后,由司法所或社会法庭出具证明,才能在立案庭立案,这样能使案件趁早解决,将矛盾消灭于萌芽状态,不使双方矛盾激化。
二、审判法庭在处理案件时也应考虑到裁判文书(特别是调解书)的执行,在调解时应及时将执行款项一并收取,即使当事人有某种客观原因不能当庭给付,也应采取措施对其所有的物权进行诉讼保全,或者在限定日期后加以罚则,超过限定日期则按照罚则履行。实践证明许多调解案件的当事人并不是按照调解协议及时履行,而调解协议几乎都是以原告的让步或牺牲达成的,在被告不按期履行调解书且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还不得不立案执行的情况下,原告的不满情绪可想而知。其次,在审理时尽量行使释明权,以减少当事人对判决的不服理度,特别是对于缺席开庭,公告送达的案件,也应做好被告家属的工作,而不是简单的一判了之。许多涉执信访案件往往以在审理时未到庭、没有通知自己等等原因纠缠,所以这类案件还应特别引起我们重视。审理期间对被告的财产,存款等予以诉讼保全,则更利于双方和解,也利于案件执行。这也是保证裁判文书顺利执行的有效途径。
三、合理配置执行人员是解决执行难的另一对策。现在的执行工作,已经从以前简单、机械的执行方式向更文明、更有效、更人性化的执行方式转变,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实际上已经超越了判决书,特别是执行联动机制的进一步落实,这些都对执行人员的综合素质、沟通能力有了更高的要求。在当前形势下,执行工作的特性极易引发上访、信访案件,所以,选派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警充实到一线执行岗位,是当前形势特别是当前信访形势下所必须的。
四、转变执行理念,变强制执行为自觉履行。在当前社会机制下,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素质以及时法律的认识水平还有局限,当前法院怎样才能在这种形势下适应,从而引导其走向更合理的司法渠道,是每个法律人特别是我们法院人应当思考的问题,我们应采取多种渠道宣传法律,让社会认识到遵照判决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是每个公民应当做的事,让大家养成对案件重视,对判决遵从的良好习惯。目前,涉及党政机关的执行案件已引起了国务院的重视,我们也应借此东风,更好的让当事人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对于因债务案件无能力执行的案件,应由申请人对自己的投资不慎或者审查不细自行承担责任,在法院帮助其讨回损失或大部分损失之前,执行风险不应转移到法院执行不力或者社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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