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申请执行栏目内容包含: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暂缓执行措施若干问题的规定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暂缓执行的,由上级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依照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决定暂缓执行的,审判机构应当向本院执行机构发出暂缓执行建议书,执行机构收到建议书后,应当办理暂缓相关执行措施的手续。
新形势下如何破解法院民事执行难问题法官素质问题也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冤案、假案、错案、枉法裁判等案例频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我们法院声誉,给我们实际工作增加了难度。因此全面提高司法干部素质,杜绝冤假错案发生是法院当务之急。司法体制改革框架已出台,法官的权力更大,地位更高,稍有不慎,我们自己就会执法犯法,如果不能依法办事,就会严重影响到各类案件的执行,会陷入到更加孤力状态。
试论执行异议复议程序之构建 执行过程中的不当或违法行为,可能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权益产生较大影响。执行异议复议制度可以使执行法院的上一级法院再次对执行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研判,以利于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最大可能地避免或减少因执行错误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害。因此,法院在对执行异议进行复议审查时应当认真、严格地开展工作,一旦发现问题,坚决予以纠正,杜绝上下袒护的现象发生。
申请执行人死亡 二次手术费、护理费没有发生 被执行人是否给付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诉讼终结。但本案中,张女士虽有继承人,其要求二次手术费及死亡后护理费的权利却不属于可继承的权利范围,因此,本案只应对继承权范围内的案款执结后终结执行。
代位执行已经法院确认的到期债权第三人是否享有异议权所谓代位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过程中,当被执行人不能清偿债务,但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时,以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为执行对象,通知第三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的一项制度。
查封房产中 对被执行人唯一居所的认定执行实际中,法院不单以房屋是否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而认定其是否有住房,只要被执行人存在与近亲属共同正常生活的居所,即使房屋权属是登记在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名下,也应可认定此房属于被执行人的住房,从而为确认被执行人是否有第二处住房奠定基础。
该案的执行异议是裁定中止执行还是裁定驳回案外异议人金某并不是直接从范某手中购买的改房产,而是从李某卫手中购买的,其执行异议中称:“当时购买该房产时并未被法院查封,后被法院查封”,这一点恰恰说明案外异议人金某在其购买该房产时,去到房产部门做了查询,而该房产在房产部门登记的所有权人是范某,案外异议人金某明知这种情况而又去购买,又没及时办理产权过户手续,说明其应该尽到注意义务而未尽到,其存在过错。案外异议人金某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该执行中案外人异议应怎样处理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对王五行驶释明权,告知其购买的预售房的手续,并未取得预售房所有权,只是一种期权证明,所以不能以此抵债。况且,张女士已取得了该房所有权。对开发公司一房二卖行为可以向有管辖权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公司双倍返还价款。然后解除查封,房给张女士。
执行终结后实施的侵权行为是否可以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张某不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应通过新的诉讼解决。其理由是:李某第一次在张某门前道路设置障碍,妨碍张某家人通行,是一个完整的侵权行为。因为侵权行为引发的张某与李某之间的纠纷,已经通过诉讼程序及强制执行程序得到解决,并且诉讼与执行程序已进行完毕,案件终结。
王某可否构成表见代理笔者认为王某构成表见代理:表见代理是指由于被代理人的某种表现,使无过失的善意相对人有正当理由相信无代理权的行为人具有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或共同实施某种法律行为。对实施表见代理行为人的代理行为应当认作有效,善意相对人有权要求被代理人承担责任。本案中,一方面,技术公司因王某持广告公司合同专用章与之签约,故有正当理由相信王某对广告公司有代理权,遂与广告公司签订合同;另一方面,技术公司在签约过程中并无过失,且是完全善意的,即它不是明知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与其签约,也不是由于疏忽大意、缺乏谨慎而轻易将无代理权人认作有代理权人,所以,王某的行为应当认作有效,倘若由此产生法律后果,自然应由广告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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