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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申请执行栏目内容包含: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 另案债权未执行到位不构成阻却本案执行的异议事由
    日期:2016-10-28 点击:194次

    另案债权未执行到位不构成阻却本案执行的异议事由执行实践中,经常出现被执行人以其另案享有债权未执行到位为由提出阻却执行的异议情形,该异议情形实际上即是一方申请执行人提出强制执行,另一方被执行人以抗辨权方式提出经司法程序确认并进入执行程序的法定到期债权的抵销请求。

  • 案外人能否依离婚调解书参与执行分配
    日期:2016-10-20 点击:333次

    案外人能否依离婚调解书参与执行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能否再次申请执行
    日期:2016-10-17 点击:276次

    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能否再次申请执行《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二十条规定,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执行时效因其提起执行申请而中断。

  • 被执行人家属所获死亡赔偿金能否执行
    日期:2016-10-17 点击:213次

    被执行人家属所获死亡赔偿金能否执行,构成遗产必须符合三个要件:一是属于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二是该财产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或死亡时就已经存在;三是该财产属于合法财产。死亡赔偿金赔付的对象是死者近亲属,而非死者本人,且发生在死者去世以后,其性质为基于死者未来收入丧失而对其近亲属所做的补偿,故死亡赔偿金不符合遗产的构成要件。

  • 有离婚协议书能否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日期:2016-10-12 点击:170次

    有离婚协议书能否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 郭海涛诉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林永斌、官秀萍、上海林永斌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元易信担保
    日期:2016-09-11 点击:389次

    郭海涛诉澳中财富(合肥)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林永斌、官秀萍、上海林永斌商贸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元易信担保有限公司、上海维罗那岗石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世宏石材效果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执行裁定书

  • 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责任包含哪些内容、如何计算
    日期:2016-09-09 点击:264次

    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责任包含哪些内容、如何计算第一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 司法部门在强制执行房产时如何确定权属登记人
    日期:2016-09-06 点击:309次

    司法部门在强制执行房产时如何确定权属登记人在决定查封、协助执行之前,法院要事先作准确、细微的调查,对不符合房产登记条件的房产,不能简单地强制执行。如违章建筑、权属不明、集体土地上的房屋等情况,都属限制转移的房屋。若法院查封房产交易受限制的房屋,登记机关应告知法院无法进行房屋权属登记。法院若坚持查封,建议可查封,但对该房屋暂不要求执行,等房屋权属状态明确后再执行。

  • 浅议车辆查封异议与确权诉讼的顺序
    日期:2016-08-26 点击:165次

    浅议车辆查封异议与确权诉讼的顺序在执行异议审查过程中对于执行标的物权利人的裁判标准应当低于执行异议之诉中对于争议标的物的权利裁判标准;如果执行异议审查与执行异议之诉的裁判标准相同,则不仅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而且会形成一事再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日期:2016-08-24 点击:157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 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须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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