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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专栏简介

北京诉讼律师网损害赔偿律师申请执行栏目内容包含:执行申请书范本,执行申请的程序,申请执行的期限与费用以及法院的管辖问题。申请执行指人民法院作出裁判后,由于债务人不履行或拒绝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在法定的执行时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启动执行程序的一种权利实现方式。

  • 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28种情形
    日期:2020-05-05 点击:335次

    案件经过审判,权利义务已明确,权利人即是申请执行人,义务人则是被执行人。然而,在民事执行程序中,当出现一定特殊情形时,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则可能不是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当事人,对于追加和变更当事人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法院必须依此规定变更、追加当事人。

  • “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不再属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
    日期:2020-05-01 点击:131次

    据以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只载明夫妻一方是债务人,执行法院拟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另一方认为该债务不属夫妻共同债务,向法院提出异议,如何处理?此前多数法院的做法是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审查,属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全部财产;不属夫妻共同债务的,执行1/2份额。但不久前,最高法院的一篇裁判文书表明了最新态度:不再在执行异议之诉中审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 可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的16种法定情形
    日期:2020-04-19 点击:287次

    可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的16种法定情形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 法释[2016]21号)系当前民事案件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最新、最全的规定,今天本文就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总结在执行程序中可以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16种情形。

  • 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必须坚持“有能力执行”的前提条件
    日期:2020-04-17 点击:325次

    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必须坚持“有能力执行”的前提条件

  • 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22个法律要点
    日期:2020-04-15 点击:220次

    失信被执行人制度的22个法律要点失信被执行人可能承担以下行政责任: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属于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予以拘留、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十大典型案例
    日期:2020-04-14 点击:219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判十大典型案例为了充分发挥这些案件尤其是典型案例对执行裁判和执行实践的指导作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发挥执行裁判对执行行为促进保障,监督规范的作用。经严格审查、详细论证,将“河南蔚蓝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与河南惠实能源有限公司、常凯申请执行复议案”等10个案例作为“全省执行裁判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 抵押权预告登记是否具有阻却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
    日期:2020-04-08 点击:356次

    抵押权预告登记是否具有阻却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对于其他人享有抵押权的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抵押权人可以通过对拍卖变卖的价款参与分配、主张优先受偿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不能排除强制执行。当事人对房屋仅办理了抵押权预告登记的,尚未享有抵押权,根据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显然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即被执行财产上的抵押权预告登记并不具有阻却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效力。

  • 被执行人配偶及子女名下的财产可否执行
    日期:2020-04-03 点击:144次

    被执行人配偶及子女名下的财产可否执行,包括对于无证房产以及集体土地上的建造的房产、被执行配偶名下的财产是否可以执行问题,以及未成年子女名下的财产是否可以执行的问题给出统一的解答,值得学习和借鉴,同时对于这些难点问题,期待最高院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否则会造成各地对于同样的问题,做法不一。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
    日期:2020-04-03 点击:210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20种账户类型汇总及依据
    日期:2020-03-24 点击:143次

    人民法院不能冻结的20种账户类型汇总及依据各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不得用社会保险基金偿还社会保险机构及其下属企业的债务。各地人民法院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应当及时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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