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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安排工作岗位的诉讼请求,实践中能否支持?用人单位具有用工自主权,其给劳动者安排何种工作岗位,属于用人单位内部管理事项,人民法院不宜予以干涉。对于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安排工作岗位的诉讼请求,不能予以支持。
人身意外险不能替代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强制实施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按照《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无论是否参加了商业保险中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都必须参加工伤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人民法院在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以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出的解除通知的内容为认定依据。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用人单位超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中载明的依据及事由,另行提出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存在其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形,并据此主张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苏怀柔自1995年11月经原粮食局、人事局审批确定为干部身份,并长期从事管理工作,应认定苏怀柔属干部身份。虽然2015年11月以后苏怀柔不再担任工会主席,并按照双方约定不再到岗工作,但苏怀柔的干部身份并未改变,应当适用女干部5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标准。现苏怀柔未满55周岁,应认定其与粮油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粮油公司要求其办理退休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
按普通人伤经法院调解获得赔偿后,伤者仍可主张工伤认定及差额补偿!东锐公司与周祖华之间并非典型的劳动关系,而是法律拟制的用工主体责任关系,周祖华在劳动仲裁机构认定其与东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情形下,对其能否要求工伤保险赔偿存在认识不足。而且,民事损害赔偿系周祖华在未进行伤残等级鉴定的情况下与谢耀坤调解达成,赔偿金额可能低于工伤保险赔偿金额。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享有的法定权利,东莞市政府仅以周祖华经法院调解签订调解协议并领取损害赔偿款为由,撤销《认定工伤决定书》,可能损害周祖华的法定权利,应当予以纠正。需要说明的是,周祖华在认定工伤、鉴定劳动能力后,若实际获得的医疗费、损害赔偿款少于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权要求补齐。
女员工产假后被调岗降薪,法院怎么判?对处于孕期、产期和哺乳期的女职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多部法律作出了一系列特别保护的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随意降低工资、限制晋级晋职,甚至辞退女职工,否则将视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主张双倍的经济赔偿金。
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典型案例发布!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加强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部署,推进落实《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6号),充分实现平台经济良性发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互促共进,现发布第三批劳动人事争议典型案例,请各地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在办案中予以参照。
受害人虽然已达退休年龄,但其作为农村居民,依靠自身劳动获得收入符合农村实际情况,应支持其主张的误工费!受害人作为农村居民,依靠自身劳动获得收入,保障生活来源,符合农村实际情况,本次事故造成其受伤住院治疗,势必影响其生产生活,导致其收入减少,故受害人的误工费应当予以赔偿。关于赔偿数额,一审中,受害人主张误工费6600元,一审法院对受害人主张的误工费标准未予采信,根据其户籍情况,参照2021年度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工资收入标准33960元、误工期参照三期评定规范按100天计算,并无不当,但一审判决支持受害人误工费9304.1元,超出其诉讼请求2704.1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纠正。
男职工陪产护理假权利应予保障护理假是男职工在配偶产假期间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配偶,为女性分担生育责任的权利。男职工享受的护理假不少于十五天,在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工资及福利待遇照常发放。
劳动者伪造职业资质入职,应返还用人单位已支付的与其相同或相近岗位之间的报酬差额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劳动者在应聘阶段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编造虚假信息,实际上将不能胜任工作的风险转移给了用人单位。而医疗诊断关乎百姓生命健康,执业医师资格证是我国从业医师必须拥有的证书,证明持证人具有独立从事医疗活动的技术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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