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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合同终止时存在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日期:2023-08-08 点击:67次

    劳动合同终止时存在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 张某某诉祁阳县某清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
    日期:2023-08-07 点击:70次

    张某某诉祁阳县某清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的,依法属于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的案件范围。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务派遣合同法律关系不改变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被告某清洁有限公司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原告张某某承担社会保险费,判决被告祁阳县某清洁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张某某垫付的社会养老保险断档补缴及滞纳金共计5万余元。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 用人单位整体搬迁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日期:2023-08-05 点击:41次

    用人单位整体搬迁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陶某不愿意调整工作地点,可以提出相关诉求,但其自身仍然负有继续遵守规章制度、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义务。陶某在搏峰公司的再三催告下,仍然拒绝返回原岗位工作,已经构成旷工,违反基本的劳动纪律,并且达到员工手册中规定的可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程度,故搏峰公司在通知工会后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并无违法之处,因此对陶某要求搏峰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

  • 第三方代缴社保合法有效吗?
    日期:2023-08-01 点击:84次

    第三方代缴社保合法有效吗?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有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定责任,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即使委托人力资源公司代为办理保险事务,也应该以用人单位名义进行。

  • 法院有权对规章制度中带有“无正当理由”的条款进行审查
    日期:2023-07-30 点击:58次

    法院有权对规章制度中带有“无正当理由”的条款进行审查关于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决定的,应当就解除的依据和事由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用人单位据以解除L的依据是《员工手册》,L在员工确认单上签字,确认已经认真阅读、理解并认可《员工手册》中的内容等,可以说明《员工手册》已经告知了劳动者,对L具有效力。

  • 劳动者离职时承诺再无争议后反悔,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
    日期:2023-07-28 点击:93次

    劳动者离职时承诺再无争议后反悔,能否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乔某于2014年3月13日入职平面媒体中心,后于2017年9月底进入融媒体中心工作,并在融媒体中心办理了离职手续。乔某因个人原因提出离职,并承诺其与融媒体中心不存在一切纠纷。故对于乔某要求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未足额支付的工资差额、2018年年终奖奖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 工程违法分包情况下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谁来承担?
    日期:2023-07-23 点击:66次

    工程违法分包情况下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谁来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管某雇佣夏某在涉案工地从事塔吊信号员工作,并为夏某发放劳务报酬,双方之间形成劳务关系。虽然夏某的工作范围为塔吊司机提供相应指挥,扶正塔吊所吊建材并非其工作内容,但夏某在工作过程中作出超出其工作内容的行为,其主观意思为便于工友的工作,系善意行为,该行为受益者系其雇主管某,故应认定夏某系因劳务受伤,雇主管某应承担相应责任。

  • 单位与职工作出的“由职工自行承担社保费用”之约定是否有效?
    日期:2023-07-22 点击:62次

    单位与职工作出的“由职工自行承担社保费用”之约定是否有效?根据《劳动法》第70条、第72条的规定,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是完善、执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维护的不仅仅是职工的个人利益,也是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此项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定进行变更或放弃。因此,法院认为约定由职工自行负担应由单位负担的社保费用,违反了国家社会保险征缴强制性规定,从而作出无效的认定,并无不当。

  • 社保部门可直接确认劳动关系,无需先经劳动仲裁
    日期:2023-07-11 点击:106次

    社保部门可直接确认劳动关系,无需先经劳动仲裁社保部门经审查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符合行政效率的原则,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一致。另外,(2009)行他字第12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中认定,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 违反会场纪律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
    日期:2023-07-06 点击:74次

    违反会场纪律被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法院认定为违法解除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因劳动者过错或其他法定原因,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六种情形,但在审理案件时必须严格把握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比如规章制度的合法有效性,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特点,违反规章制度的次数,可能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等,作出综合分析认定。避免用人单位滥用该项权利,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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