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网劳动仲裁律师栏目: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北京劳动仲裁委员会,北京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律师,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仲裁审理调解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等相关问题。
劳动仲裁案件之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劳动者在进行加班费追索时,如果企业还存在克扣、拖欠加班工资的情形,劳动者同样可要求额外支付25%的工资赔偿金。为了避免诉讼请求不当,劳动者也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加班费的特殊情况:劳动者自愿加班的、计件工资没有完成工作量的、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种的(主要指企业高层管理人员)。
北京工伤事故律师谈用人单位不履行劳动仲裁裁决怎么办 龚某应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最长为1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如果工厂迁址,法院在受理龚某的拭行申请后可以委托工厂迁址后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代为执行。
北京工伤事故律师谈申请劳动仲裁超过时效的,工资能要回吗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1年,因此,李某在1年后申请劳动仲裁确已超过时效。但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剜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因此,李某可以把该欠条作为证据,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陈某在企业裁员中能否被公司优先留用?一些企业裁员往往喜欢从年龄大、工资高的职工开始。为了降低裁减人员对劳动者工作和生活的影响,《劳动合同法》规定了用人单位在裁减人员中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1)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2)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3)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企业只要支付了经济补偿,就能立即实施裁员行动吗?由于“经济性裁员”不是由于员工不称职或有重大过失造成的,所以企业要对被裁员工进行经济补偿,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只要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经济补偿,就可裁员。经济性裁员的法定条件包括实体性条件和程序性条件,只有同时具备了实体性条件之一和全部的程序性条件,才是合法有效的经济性裁员。
小时工的工资应当如何计算,从2008年1月3日起,原规定废除,根据新的规定,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即小时工资应按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21.75天(每天8小时)进行折算。
离职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如何支付?“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判缓刑人员与原单位劳动人事关系如何处理?至于企业,对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职工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解除劳动关系,但需注意在解除程序上,不能认为劳动者被判刑后劳动合同自然解除,用人单位必须制作解除劳动合同书并送达劳动者,否则劳动者仍然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受理决定怎么办?申请仲裁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也是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程序。由于申请人必须证明其已经历了申请仲裁的程序,才能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受理决定或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拖延了时间,则会使劳动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
企业生产性停工期间职工工资应当如何发放?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实施经济性裁员,但是必须支付经济补偿。而在现实生活中,许多单位既不能维持正常生产,也由于种种原因不愿解除劳动关系,只能进行生产性停工。但是对于生产性停工企业劳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确还需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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