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网劳动仲裁律师栏目: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北京劳动仲裁委员会,北京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律师,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仲裁审理调解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等相关问题。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目前不受理的争议有哪些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未交纳住房公积金引起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或报销供暖费问题引起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股金分红引起的争议;劳动者与已进入破产程序的用人单位除因确认劳动关系(含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以外的争议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争议。
哪些劳动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受理范围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外地注册但在本辖区履行劳动合同的企业与职工发生的劳动争议;因用人单位原因未及时转移职工的人事档案,职工要求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的争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应当受理的劳动争议。
《北京市工伤医疗期分类目录》(试行)使用说明 本目录中的各伤害部位对应的工伤医疗期,一般是各部位受严重程度的伤害时,休息和治疗所需的时间。工伤医疗期的延长和缩短,依据《工伤医疗期管理暂行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和韧带的脱位、扭伤,神经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医疗期暂行办法》的通知 单位根据工伤医疗机构确诊的诊断证明,对照《北京市工伤医疗期分类目录》(试行)(以下简称《医疗期分类目录》),确定工伤医疗期,发给工伤津贴。 对于多处伤害部位或不同组织器官都受到伤害的,以伤害部位对应最长的工伤医疗期确定。对伤害部位和伤害程度未列入《医疗期分类目录》的,以六个月作为工伤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
用人单位辞退员工劳动仲裁纠纷案劳动者需准备的证据确认了用人单位在特定的情形之下的举证责任,劳动者申诉,劳动者首先就要尽到自己的举证责任,然后才能轮得到用人单位的举证。一般来说,劳动者应该首先举证如下几点: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首先应该证明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劳动者要想证明存在劳动关系可以采用下面几个证据:工资收入劳动者辞退案一般要求经济补偿或者赔偿,工资收入是自己要求经济补偿的基数依据,劳动者应该举证证明自己的收入,一般可以采用劳动合同,工资卡,工资条,工资证明等。
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审理程序及注意事项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公开审理实施办法 参加庭审人员必须遵守仲裁庭纪律,保持庭内安静、庄严,不许喧哗吵闹。未经仲裁庭许可,不准录音、录像、拍照及进行其它妨碍庭审的活动。如携带移动通信工具的,请予关机。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首席仲裁员在问明理由后宣布休庭,并即向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汇报,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当即作出决定不同意回避申请的,首席仲裁员可在口头告之当事人后随即宣布继续开庭;仲裁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作出决定同意回避申请的,首席仲裁员可在告之当事人后宣布延期开庭审理。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开庭公开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依法应公开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除涉及国家机密、企业秘密、当事人>私的劳动争议案件,经当事人申请后可不进行公开审理外,其它劳动争议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做到先期以书面形式在仲裁部门的公告栏内公告,允许公民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 提高仲裁文书的制作水平,仲裁文书应格式规范统一,用语简洁严谨,叙述清晰,适用法律准确;加强对案件归卷工作的管理,使其成为对审理终结的案件的真实记载,案件审理结束后,应及时将有关材料整理归卷,并交由专人保存以备查。
试用期劳动者不合格用人单位予以辞退的证据 证明录用条件的内容及已经向劳动者明示录用条件内容的证据,如公开发布招录公告的证据、劳动者阅知招录公告并应聘的证据、劳动者签署岗位说明书的证据,劳动合同有关录用条件和岗位职责标准方面约定等证据;用人单位已经在试用期结束之前,将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包括证据理由)送达劳动者的证据;用人单位就单方解除合同已经依法向工会履行法定程序的证据;其他必要的证据。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或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辞退劳动者的应提供的证据 用人单位在制定或决定企业岗位录用条件、职责内容及考核制度时,已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事先将理由通知了工会,研究了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并充分听取了工会意见。用人单位已经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