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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指南专栏简介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网劳动仲裁律师栏目: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北京劳动仲裁委员会,北京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律师,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仲裁审理调解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等相关问题。

  • 法定节假日工资计算方法及法律依据
    日期:2012-05-10 点击:225次

    法定节假日工资计算方法及法律依据 按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企业应付工资为:法定节假日综合工资=应付法定节日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按通俗的说法,即不低于“四倍工资”。 五一节员工工资=法定节假日日常工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如存在加班)。即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除了应得的当日工资外,用人单位还须“额外”支付不低于三倍加班费。也就是说,应支付不低于四倍的工资,而不是等于四倍工资。  法定节假日是所有员工的带薪假日。---标准工时制、综合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中即“三种工时制”的员工均依法享受。

  • 特殊人员的工资及企业停工停产时工资应当如何支付?
    日期:2012-05-09 点击:449次

    特殊人员的工资及企业停工停产时工资应当如何支付 对于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企业停工停产的,企业应按两种情况分别支付劳动者工资。一种情况是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另一种情况是企业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的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 “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的法律认定
    日期:2012-05-09 点击:349次

    “克扣”和“无故拖欠”工资的法律认定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有其法定标准和特定的含义。所谓“克扣”系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所谓“无故拖欠”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依据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 关于劳动争议过程中双方达成的补偿、赔偿协议的效力问题
    日期:2012-05-07 点击:365次

    关于劳动争议过程中双方达成的补偿、赔偿协议的效力问题 在劳动争议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当然可以达成一致的赔偿、补偿协议,法院应依法对于这个赔偿、补偿协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当然对于违反劳动法的强制性规定的内容或有欺诈或胁迫存在的情形,法院应予以确认其无效。

  • 有关一审认定承担责任主体与劳动仲裁裁决承担主体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日期:2012-05-07 点击:550次

    有关一审认定承担责任主体与劳动仲裁裁决承担主体不一致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对于不服仲裁裁决的一方或双方起诉后,出现责任主体认定不一致的情形时,法院的最终裁决可能出现如下结果:1.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 变更诉讼主体包括追加当事人或第三人,从而作出裁决。对于第一种情形而言,存在原告对于自己的权利如何救济的问题。我们认为,应当依法可以直接起诉。因为这个劳动争议事实本身已经过了仲裁程序,仲裁主体认定的错误是法院应当纠正的,对于已经过仲裁的劳动争议纠纷,当然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 有关劳动仲裁申诉期的性质及起始时间的认定问题
    日期:2012-05-07 点击:489次

    有关劳动仲裁申诉期的性质及起始时间的认定问题 基于申诉期的诉讼时效的性质,故也应存在申诉期的中止与中断制度上的设计。在仲裁申请期间内,劳动者因不可抗力等其他客观原因无法申请仲裁的,申请仲裁期间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灭之日起,申请仲裁期间连续计算。对于仲裁申请期间因劳动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用人单位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明确表示不予以处理,或者用人单位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时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概述
    日期:2012-05-07 点击:222次

    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概述 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则,是指在特殊情况下不存在不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一般举证规则又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的情形,由裁判机构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证据距离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由于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使得劳动者在诉讼中对有些事实的举证存在着客观困难。用人单位距离这些证据更近甚至就是证据的掌管者,因而存在举证方面的优势。

  • 劳动仲裁中关于仲裁庭审程序的规定
    日期:2012-05-06 点击:632次

    劳动仲裁中关于仲裁庭审程序的规定 事人必须依法行使仲裁权利,遵守仲裁庭纪律,不得扰乱仲裁庭秩序,开庭时不准随便走动,不准喧哗、鼓掌、吵闹,不得使用无线电寻呼机、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仲裁庭调解。在仲裁庭主持下进行的调解,是争议双方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的意思表示完全一致。调解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不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庭审笔录可以由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当庭阅读。当事人如认为记录属实,应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或盖章的注明情况附卷。当事人认为记录内容有遗漏或差错,可以申请补正。

  • 劳动仲裁中申诉人申诉或被诉人提出反诉提供证据的证明责任问题
    日期:2012-05-06 点击:501次

    劳动仲裁中申诉人申诉或被诉人提出反诉提供证据的证明责任问题 证据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或当事人协商一致,仲裁委员会认可的期限内提交,否则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提供证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庭上不予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当事人提供的外文证据,应附中文译本。对方当事人对译文有异议的,可委托仲裁委员会指定的翻译机构翻译,翻译费用由提请方或仲裁委员会指定的一方当事人垫付。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对已承认的不利于自己的事实和证据表示反悔的,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否则承担仲裁庭直接予以确认的风险。

  • 劳动者提出仲裁请求、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提出反诉的注意事项
    日期:2012-05-06 点击:627次

    劳动者提出仲裁请求、增加、变更仲裁请求或提出反诉的注意事项 申诉人增加、变更仲裁请求及被诉人提出反诉申请应在开庭调查前提出;在此后程序中提出的可另行申诉。被诉人就申诉人增加、变更的请求可要求答辩期;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最迟应当在仲裁庭辩论前提出。当事人应当依法、有据地提出仲裁请求,不应夸大损失,任意扩大仲裁请求范围,否则要承担请求不予支持及相应仲裁费用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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