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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指南专栏简介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网劳动仲裁律师栏目: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北京劳动仲裁委员会,北京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律师,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仲裁审理调解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等相关问题。

  • 劳动仲裁中关于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的规定
    日期:2012-05-18 点击:572次

    劳动仲裁中关于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的规定 关于劳动者推举出的代表人行为的效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没有明确规定。作为一般的民事活动,推举代表人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因此代表人一旦产生,其参加调解、仲裁、诉讼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是在某些方面,代表人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是无效的,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四条、《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 关于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的原则方面的规定
    日期:2012-05-18 点击:720次

    关于解决劳动争议应当遵循的原则方面的规定由于劳动关系双方的利益存在差异,劳动争议的发生不可避免,而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的改革更使双方的利益矛盾凸显,导致劳动争议大幅度增加。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为双方当事人开通了权利救济渠道,使争议能够依照法律途径解决。劳动争议处理机构通过依法受理和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予以维护,对违法或不适当的行为予以纠正,从而起到保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作用。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范围解析
    日期:2012-05-18 点击:267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适用范围解析 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而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涉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全过程。对于这一过程任何一个环节发生的争议,都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来解决。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的意义
    日期:2012-05-18 点击:319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制定的意义 公正及时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一项基本原则。本法从性质上说是程序法,通过规范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具体程序制度,使劳动争议得到公正及时的处理。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专门法,既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保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关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还是“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立法过程中一直有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属于劳动法律范畴。

  • 关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制定及档案转移相关问题
    日期:2012-05-18 点击:446次

    关于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制定及档案转移相关问题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制定的规章制度,虽未经过《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或告知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依据。因用人单位的过错而使档案迟延移转,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在确定赔偿额时,可参照《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及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劳动者因其档案丢失而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损失的,劳动仲裁委或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受损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一般不超过六万元。

  • 关于一裁终局劳动仲裁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日期:2012-05-18 点击:516次

    关于一裁终局劳动仲裁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 劳动者起诉后撤诉或因超过起诉期间被驳回起诉的,用人单位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或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动者对于终局裁决不服的案件后,均应在开庭审理前审查是否同时存在撤销仲裁之诉和劳动者不服终局裁决的起诉,以便两级法院就有关案件进行协调和沟通。

  •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
    日期:2012-05-18 点击:446次

    劳动争议案件的受理范围问题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会保险关系、欠缴社会保险费或未按规定的工资基数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主张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告知劳动者通过劳动行政部门解决。 因用人单位迟延转档或将档案丢失,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 劳动仲裁终局裁决之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的数额确定是分项之和还是单项数额
    日期:2012-05-14 点击:2664次

    劳动仲裁终局裁决之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的数额确定是分项之和还是单项数额 即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四者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单独与其后的内容表达一个含义。如果该条款要表达分项之和的含义,就应当使用“以及”一词。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又可能存在一个问题,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与人民法院的判断标准不一致时,如何解决?笔者建议,为加强人民法院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之间的衔接、确保终局裁决的既判力,人民法院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系统应当联合出台相应规定,统一标准,切忌政出多门,造成司法混乱。

  • 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管辖地时,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探析
    日期:2012-05-14 点击:944次

    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管辖地时,月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探析劳动合同履行地与所发生的劳动争议最为密切,最能体现劳动者的劳动价值所在。据此,笔者认为,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下,判断一个裁决是否属于终局裁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以最密切联系地即劳动合同履行地来确定“当地”。如果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有利于劳动者的原则,也可以以用人单位所在地确定“当地”。

  •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社会保险发生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
    日期:2012-05-12 点击:508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社会保险发生的纠纷,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缴纳社会保险发生的纠纷,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另一种是,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要求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对于上述两种情况是否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是否受仲裁前置程序的制约,笔者下面将分开讨论:一种情况即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实践中基本上均按劳动争议处理,而且也有相关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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