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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指南专栏简介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网劳动仲裁律师栏目: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北京劳动仲裁委员会,北京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律师,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仲裁审理调解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等相关问题。

  • 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规定
    日期:2012-05-21 点击:360次

    劳动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的相关法律规定 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容易确定,在目前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中,绝大多数申请人为劳动者。确认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应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依据。只要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就具有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劳动者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日期:2012-05-21 点击:390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确定各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明确当事人应当到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由哪一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法律制度。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应当根据方便劳动争议当事人仲裁,方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案件的原则确定。所谓方便当事人,是指保护当事人的权利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重要目标,当事人权利行使的便利性同样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立法所要遵循的准则,因此,劳动争议仲裁管辖的确定应以为当事人申请仲裁和应诉提供极大的便利、减轻当事人的维权成本为原则。

  •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员名册和仲裁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日期:2012-05-21 点击:945次

    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员名册和仲裁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仲裁员资格由省级人民政府考核认定,取得仲裁员资格方可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专职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专门从事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的人员中聘任。兼职仲裁员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从劳动行政部门、人事行政部门或者其他行政部门的人员、曾任审判员的人员、工会工作者、专家、学者和律师中聘任。

  • 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日期:2012-05-20 点击:894次

    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另一方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调解的难度在加大,有的劳动争议难以通过调解解决。实践中调解虽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解决了许多劳动争议,而且通过本法的贯彻实施,更多的劳动争议可能经过调解得以解决,但不能希望调解解决所有的劳动争议,有些劳动争议还需要靠仲裁或者诉讼解决。因此,立法需要在调解、仲裁和诉讼之间作出衔接性的规定。本条解决的是调解与仲裁之间如何衔接的问题。根据本法的规定,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力,对于达成调解协议双方都应当自觉履行。

  • 关于调解协议书和调解协议效力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5-20 点击:667次

    关于调解协议书和调解协议效力的法律规定 调解协议书是劳动争议双方达成调解的书面证明,是一项重要的法律文书。本法只对调解协议书的形式作了规定,而没有对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作明确规定,从实践中看,调解协议主要应当载明争议双方达成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履行协议的期限等。调解员代表调解组织参与调解,帮助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调解员要在调解协议书上签名,调解组织也得在调解协议上加盖印章,调解协议才生效。

  • 劳动争议调解方式法律规定解析
    日期:2012-05-20 点击:200次

    劳动争议调解方式法律规定解析 是否申请调解,当事人有选择的自由。在制定本法的过程中,为了充分发挥调解作为解决劳动争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道防线”的作用,曾经有意见建议将调解作为解决劳动争一议的必经程序。调解还是一个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的劳动争议解决方式。本法只是在扩大调解组织的范围,增强调解的有效性等制度设计上,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调解的方式。

  •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日期:2012-05-20 点击:1520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既可以采取书面形式,也可以采取口头形式 调解是一种比较灵活的处理劳动争议的形式,法律不要求有严格的形式,因此,申请调解,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申请人基本情况包括申请人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证号或者其他身份证件号码以及联系方式。此外,还应当记录被申请人名称、住所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等。

  • 担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日期:2012-05-20 点击:466次

    担任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需要调解员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本法担任调解员的条件规定得比较有弹性,调解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由调解组织来判断。但有一点需要强调,就是要使调解工作有成效,就需要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加强对调解员的劳动法律和政策知识进行培训,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 劳动争议案件优先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管辖
    日期:2012-05-20 点击:483次

    劳动争议案件优先由“劳动合同履行地”仲裁委管辖 而在仲裁法生效之前,只是在司法实践中,以及劳动部对管辖的有关规定中才明确了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是合同履行地管辖,但对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的管辖权限制的非常死。但是,劳动者一般都是居住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较多,尤其是一些全国性公司,按照原先的规定,如果上海某家公司驻乌鲁木齐办事处的员工与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的话,就必须到上海来进行劳动仲裁,这显然是对劳动者不利的。而按照仲裁法的规定,该员工也可以在乌鲁木齐当地申请仲裁,但这样显然大大方便了劳动者。

  • 用人单位管理掌握的证据应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日期:2012-05-20 点击:1150次

    用人单位管理掌握的证据应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 用人单位必须重视并完善员工档案管理工作,比如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职工的档案材料、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记录、交纳社会保险记录、绩效考核记录、奖惩记录等等。尤其是当这些档案记录对用人单位有利时,更要注意搜集、保管。比如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的确切入职日期时,将推定劳动者主张的入职日期成立。其次,建立健全档案借阅制度也很重要,防范借后不还或遗失,我们最近就遇到一起单位将员工档案丢失,导致员工无法办理退休手续而被员工告上黄浦区人民法院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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