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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指南专栏简介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网劳动仲裁律师栏目: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北京劳动仲裁委员会,北京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律师,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仲裁审理调解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等相关问题。

  • 关于劳务派遣各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日期:2012-06-13 点击:493次

    关于劳务派遣各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与被派遣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见,用工单位退回被派遣劳动者只能是因为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者严重违纪违法,以及不胜任工作等情形。这样,劳务派遣单位就可以依照劳动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 关于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权利的规定
    日期:2012-06-13 点击:471次

    关于被派遣劳动者参加或者组织工会权利的规定 作为工会会员,理论上应当只是一个单位的会员,如果在派遣单位参加了工会,就不一定在被派遣单位参加工会。为了更好地解决被派遣劳动者加人工会的问题,全国总工会应当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作出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同时工会也应当依据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

  • 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日期:2012-06-13 点击:672次

    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一,同工同酬的权利是劳动者的宪法权利,必须贯彻执行。第二,对被派遣的劳动者,用工单位有同类岗位的,劳动报酬应大体相同;无同类岗位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 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的情况的处理
    日期:2012-05-30 点击:215次

    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的情况的处理 劳动合同的中的劳动条件条款要求用人单位必须按照国家安全、卫生法规的标准为劳动者提供必要劳动保护和工作条件,从而使劳动者能够顺利完成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约定的内容。在劳动报酬与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从而引发争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就这些不明确的事项重新进行协商,通过变更劳动合同,重新加以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重新约定不明确事项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 事业单位人员如何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日期:2012-05-25 点击:378次

    事业单位人员如何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规定执行。”因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范围也应与劳动合同法保持一致。因此,本条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样规定,既解决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与现行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制度的衔接,也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留有空间。

  • 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日期:2012-05-25 点击:334次

    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 国家对事业单位实行编制管理,按照编制核算拨款的数额。目前事业单位编制都是多年前核定的,编制基数多年不变,不能满足事业单位不断发展的需要。在编制满额的情况下,各事业单位只好大量扩充编外人员和其他人员,这样造成事业单位人员结构复杂,人事管理分割。

  • 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劳动仲裁书
    日期:2012-05-25 点击:298次

    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法院申请执行劳动仲裁书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调解书、裁决书的履行的规定
    日期:2012-05-25 点击:363次

    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调解书、裁决书的履行的规定 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具有执行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履行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履行。

  •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期限和先行裁决的规定
    日期:2012-05-24 点击:466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审理期限和先行裁决的规定 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中的期限,可以根据是否需要延期区分为两种情况:对于案情不复杂、不需要延期的,这里的期限就是四十五日;对于案情复杂需要延期并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的,期限就是六十日。仲裁庭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有利于防止案件在仲裁阶段久拖不决,也有利于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劳动争议仲裁案的调解程序及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日期:2012-05-24 点击:431次

    劳动争议仲裁案的调解程序及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是指仲裁庭制作的记载对当事人劳动争议进行调解的过程和结果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是经双方当事人协商并经仲裁庭批准的协议。与裁决书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不同,调解书不是作成后马上生效,而是要由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才生效。调解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应当由仲裁员签名,并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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