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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指南专栏简介

北京劳动仲裁律师网劳动仲裁律师栏目:北京劳动仲裁律师,北京劳动仲裁委员会,北京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律师,劳动仲裁申请书,劳动仲裁审理调解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范围: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等相关问题。

  • 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3896次

    用人单位应当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护用品的规定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即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首先必须符合有关的标准,其次必须能够真正起到防治职业病的作用。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即不能防治职业病的,不得提供给劳动者使用。实践当中,有些用人单位不给劳动者配备职业病防护用品或者配备的防护用品难以起到防护作用的情况较多,如对接触粉尘作业的劳动者,只配发普通的纱布口罩,不起防护作用,由此造成对劳动者的危害。本条正是针对这种情况作出了规定。

  •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规定
    日期:2013-07-24 点击:228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规定 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用人单位采取职业病防治措施的第三步,就是要将职业卫生管理作为一项制度加以建立并予以完善,比如,职业病危害项目的申报制度、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制度、职业卫生培训以及职业健康检查等等。用人单位还应当建立一套具体的操作规程。

  •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操作指引(一)
    日期:2013-07-14 点击:309次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操作指引(一)律师在对委托人和委托事项进行审查时,应充分理解劳动争议仲裁对委托人特别是劳动者的重要意义。同时,由于劳动争议仲裁案件具有复杂、繁琐的特点,律师在接待工作中应特别耐心和细致,避免简单、急躁和草率。 律师应加强社会责任感,对带有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群体性劳动纠纷以及有可能出现过激行为的当事人加强疏导,必要时可通报司法行政部门,要求其通过有关部门协助解决。

  •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操作指引(二)
    日期:2013-07-14 点击:222次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操作指引(二)律师一般应在开预备庭时提交全部证据,如需要针对对方提出的证据提供补充证据,或有少数证据必须在正式开庭前才能取得的,律师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延期提供证明;律师在提出仲裁申请时一般可按被申诉人的人数提交证据的复印件,但正式开庭进行质证时应当携带并出示原件。不能出示原件的,应说明理由。外文书证应附有中文译本。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需要暂时收取并保存证据原件时,律师可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出具收据。

  •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操作指引(三)
    日期:2013-07-14 点击:243次

    律师代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操作指引(三)通常情况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召开预备庭时将安排双方陈述事实、交换证据并进行初次调解。律师应当根据委托人的委托,在自己的代理权限内同意并参加调解,未经书面特别授权,律师不能对委托人的实体权利进行处分或代为签收调解书。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庭审过程中主持调解或对方当事人希望庭外和解时,律师应帮助委托人在符合其当前和长远利益的情况下积极促成调解或和解,而不应挑词架讼。

  • 用人单位应为离职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日期:2013-06-16 点击:580次

    用人单位应为离职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按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负责。这是因为养老保险关系的正常转移,是保证职工正常和有保障地获得养老保险待遇的前提基础和制度保证,用人单位不得借故拒绝为职工办理相关手续。而《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适用本法的规定
    日期:2013-06-13 点击:281次

    关于事业单位聘用制工作人员适用本法的规定 事业单位人员是否应当纳人本法,是立法中争论比较大的一个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应当把人事争议纳人适用范围。长期以来,我国的人事制度是由政策和行政文件相结合建立起来的,调整人事关系几乎没有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性。1994年劳动法颁布时,企.业的劳动关系由劳动法调整,对事业单位职工参照公务员管理体制进行管理。公务员法出台后,公务员法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排除在适用范围之外。

  • 关于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履行和申请执行的规定
    日期:2013-06-13 点击:442次

    关于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的履行和申请执行的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 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
    日期:2013-06-13 点击:1218次

    关于用人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规定 申请撤销裁决的条件包括:(1)必须有证据证明一裁终局的仲裁裁决有法定应予撤销情形之一的。(2)应当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即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3)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即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 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日期:2013-06-13 点击:292次

    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 适用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有两类:一是小额仲裁案件;二是标准明确的仲裁案件。这两类案件在全部劳动争议案件总数中所占比例较大,也正因为如此,一裁终局可以解决多数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周期长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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