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劳动争议仲裁律师网劳动关系栏目:劳动关系的确立,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认定,雇佣关系与加工承揽关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雇佣关系、承揽关系的区别与认定,保险代理合同不等于劳动合同,车辆挂靠营运中劳动关系的认定,对劳动法律关系及其主体资格的分析,关于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若干问题,建筑工程施工涉及的劳务法律关系探析,论事实劳动关系下的劳动者如何维权,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实务探讨,劳动法律关系主体资格实务探讨,未成年人冒用他人身份应聘后的劳务关系及受伤赔偿问题探讨,用他人身份证建立劳动关系如何认定及相关法律适用等。
如何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行业主管部门能否成为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当事人不管何种类型的劳动争议,其均发生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不是用人单位本身,其与劳动者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可能发生劳动争议。
如何确定劳动关系应当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丁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没盖单位公章是否生效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的是用人单位的行政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关于代理以及《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关于表见代理的相关规定,劳动者完全有理由相信,行政或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人签字前得到过用人单位授权,他们的言行可以视为单位真实意思的表达。因此,一般情况下,他们签字的劳动合同应认定有效。
员工不辞而别,劳动关系是否解除用人单位可以提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损失计算办法及大致数额,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未提前通知单位擅自离职的,根据应通知日期折算单位损失,此作为单位寻人顶岗的费用,双方协议约定在末月工资中扣除。此种做法并不与现行规定相悖,也符合企业操作实际。用人单位还应当在制度中规定,员工离厂时应交还借用的办公用品、工具及工作服装,(领取时务必做好原始记录),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按未归还物品的金额或折旧价向劳动者索赔。
双方在事故发生时不存在劳动关系应系承揽关系劳动关系认定程序与工伤认定程序是两个独立的程序,即劳动关系认定程序前置。劳动关系争议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应当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当事人对仲裁不服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工伤认定机构不得对于劳动关系进行认定
浅谈外企劳务派遣用工若干问题在劳务派遣用用工中存在着三方主体,即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工。其中,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为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工之间为劳动合同关系;
浅议多重劳动合同关系的存在之辩不同劳动关系之间的协调问题。鉴于劳动关系建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纪律,服从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后,又为另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如果前劳动合同没有提出禁止向其他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可以认定为全日制用工关系,其他的则一律认定为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简论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及在司法实践的运用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而劳务关系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当事人双方建立劳务关系的条件上并没有劳务关系要求的那么严格,而是可以根据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来决定是否需要书面的凭证进行确定,对于工资报酬、劳动休息等方面也更多的体现出双方的自主性。
在校大学生能否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在校大学生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实习或者自己联系单位进行实习。此种情况下,大学生以学习为目的,系大学生为完成其学业中的实习任务而进行的活动,没有工资,甚至还需要学校或者个人向实习单位缴纳相应的费用,明显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并非劳动关系。
![]() | 京ICP备12000547号-1 京公网安备11010502039861号 |